阅览室保密规定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国家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国家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拍照、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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