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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划得实 底线守得住——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的实践

2024-04-26 15:40 中国自然资源报

湖北省居华中腹地,地处长江中游,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低平,河湖密布、良田众多、矿产丰富,自然资源禀赋良好。湖北水资源更是得天独厚,是三峡大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省份,省域内700多个天然湖泊星罗棋布,淡水湖泊数量居全国前列。全省森林覆盖率3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6个百分点,生态屏障功能突出,有效发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

近年来,湖北遵循“划得实、守得住、可持续”的总体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持政策先行,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措施;坚持着眼长远,统筹全局谋划可持续的生态安全体系,不断夯实生态安全基础,助推美丽湖北建设。

01

层层把关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成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班。2018年,经国务院同意,湖北成为全国首批探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省份。2022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湖北开展“三区三线”统筹划定工作。全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约3.73万平方公里,涵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以及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等生态极敏感区,包含湖北33%的林地、草地生态系统,以及36%的湿地和26%的水域。目前,湖北自然保护地面积约1.8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49.7%。2023年,湖北省编制出台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作为建设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行动纲领,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安全底线,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在统筹划定工作中,湖北采取“省级统筹、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模式,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根据划定规则、汇交要求等,明确细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向地方宣传解读政策。湖北共组建3个工作指导组,分片赴全省各地开展多轮次调研指导,督促工作进度,解决实际问题。
  湖北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各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的各项重大现实问题:处理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保障粮食安全;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优化项目选址布局;摸清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城镇村、人工商品林、开发区等情况,妥善处理矛盾冲突。
  为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质量,湖北强化省级核查,建立“省市县层层把关、各部门联合审查”制度,组建审核工作专班,细化审查要点,集中办公,先后进行了9轮次内业全覆盖审查、外业分类实地抽查,全面审核各地提交的矢量数据、举证材料和总结报告,严把质量关口,做到数据真实、举证客观、论证合理,确保数、线、图一致。

02

明确规则

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湖北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出台《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审批、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监管职责等方面,细化完善规则,初步构建起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与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湖北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用地预审、报批的工作流程以及管理办法,并在国家规定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类型;二是在用地预审、报批阶段的论证程序及审批流程上,要求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三是明确了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及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要点。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湖北要求必须严格论证,并采取科学的保护措施,尽量将项目实施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为了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湖北强化临时用地管理,明确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审批、监管要求。临时用地到期后,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恢复验收,落实恢复责任。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湖北结合市(州)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逐步有序退出。湖北还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
  湖北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根据“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情况,由省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在此基础上,湖北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为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执法,该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03

压实责任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湖北不断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一方面,进一步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与自然保护地、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联动机制。湖北纵向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横向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不断完善监测评估、监督考核、政策激励、责任追究等制度。
  湖北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动红线监测智能化,深化“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应用,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预警、公众服务等内容模块,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湖北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状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置。
  此外,湖北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保护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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