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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流失整改技术问答 (第一期):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问答

2023-05-16 16:55 厅耕保处

问题1:关于监测图斑“上半年数据”与“下半年数据”指的是什么数据?

回复:这不是规范说法,“上半年数据”指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数据,“下半年数据”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的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图斑。

问题2:撂荒耕地参考图层和恢复属性参考图层范围如何获取?

回复:撂荒耕地参考图层与恢复属性参考图层地方自行制作。撂荒耕地参考图层为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并扣除25度以上坡地(不含梯田);恢复属性参考图层为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及标注恢复属性的图斑的并集,并扣除25度以上部分(不含梯田)。

问题3:国家下发监测数据中包含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数据,是否全部响应?

回复:国土变更调查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开展,国家下发的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等管理图层均作为各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参考数据;对于年度监测发现涉及管理图层范围内发现地类变化的监测图斑应全部响应。其中,对于遥感影像特征为临时用地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可不实地举证;对位于下发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图层中的监测图斑,应实地举证。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用地备案没有矢量的,地方可对照下发备案信息等资料自行收集相关矢量数据。

问题4:跟踪图斑举证挂接了之前的照片,拍摄照片时间有要求吗?只要是2022年的都可以吗?

回复:年内举证照片可以,但实地有新变化或遥感影像不支持地类的必须重新举证。

问题5:退耕还林图斑如何调查?

回复: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实地现状已为林地的,按现状调查为林地。退耕还林范围内的图斑按林地变更不需实地举证,可参考遥感影像直接勾绘边界;未按林地或园地变更的,影像明显是耕地的,在监测图斑信息表里填写:“影像特征明显是耕地”;影像特征不是耕地的,实地举证,按实地现状调查。遥感影像或实地举证照片证明林木尚未达到成林标准(树木郁闭度<20%或灌木覆盖度<40%),仍以耕作为主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

问题6:国家将“拆除未尽”、“推堆土”、“光伏板区”、“临时用地”作为监测图斑下发,这类图斑对比前后两期影像无变化,是否需要全部实地举证?

回复:国家提取遥感监测图层涉及以上这四个图层的,国家分别作了标注。遥感影像符合“拆除未尽”、“推堆土”、“光伏板区”、“临时用地”纹理特征且地类或单独图层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实地举证,需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内填写“两期影像无变化”。对于实地现状已经不为“拆除未尽”、“推堆土”、“光伏板区”、“临时用地”的图斑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并从单独图层中删除。

问题7:耕地种植属性发生变化,上半年度国家下发影像支持,是否需要实地举证?

回复:耕地种植属性要综合考虑全年情况变更。年度内遥感影像可准确判断属性变化的,可不实地举证。

问题8:关于新增耕地承诺举证有何要求?

回复: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不得按新增耕地未耕种变更。由农用地变更为耕地的图斑,在2月15日前,向部报送初报数据时,可承诺举证,需在举证信息表中类举标注字段填写“承诺耕地”,并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提交复核成果时),必须提供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的举证。由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变更为耕地的图斑,不得采用承诺举证的方式。

问题9:对于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的,图斑已达到场清地平,但因季节原因尚未种植的可以承诺的方式举证,其他农用地包含设施农用地吗?

回复:包含。按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耕地地类认定问题的说明》对于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的,如实地已达到场清地平且种植农作物的变更为耕地;未整改恢复到位的不得变更为耕地;对个别实地已达到场清地平、因季节原因尚未种植农作物,初报调查成果前无法举证的,可以承诺方式变更地类,并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提交复核成果时),必须提供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的举证。

问题10:耕地流出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变化图斑以及非耕农用地变化为其他农用地图斑能否采用高清影像举证或类型举证?

回复: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特征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图斑可不实地举证;非耕农用地变更为其他草地的,按方案要求应全部实地举证,但因交通等原因无法到达,且遥感影像明显为草地特征的,可不实地举证。如果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特征不为调查地类的,可使用省级获取的2022年10月以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但要提供经省级测绘部门质检合格的,县级全辖区的高清遥感影像,不需逐一截图挂接,在举证信息表中标注“高清影像举证”;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可以采用类型举证的方式举证。

问题11:新增建设图斑、国家下发基础数据库单独图层为推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能否不举证或采用高清影像举证?

回复:国家下发遥感影像特征支持的可不实地举证;如果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不支持调查地类,可使用省级获取的2022年10月以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但要提供经省级测绘部门质检合格的,县级全辖区的高清遥感影像,不需逐一截图挂接,在举证信息表中标注“高清影像举证”;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可以采用类型举证的方式举证。

问题12:补充耕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项目范围外的新增耕地,国家下发影像或高清影像特征为耕地纹理的能否不再实地举证? 

回复:不可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必须举证。新增耕地要求必须落实种植,且出土长苗。

问题13:实地举证现状为翻耕起垄或农作物收割完成状态的农用地能否按新增耕地认定?

回复:不可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定地类。新增耕地要求必须落实种植,且出土长苗。

问题14:图斑部分位于恢复属性图层需分割时,有没有最小面积或比例限制要求?

回复:“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以及变更调查的方案和规程继续有效并以最新的为准。图斑部分位于恢复属性图层需分割时,按最小上图面积分割。现状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原地类部分为耕地或位于恢复属性图层的图斑,属于“即可恢复”的,够上图面积的,需分割图斑标注;原地类主要为耕地或位于恢复属性图层且属于“工程恢复”,可不分割图斑,整图斑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原地类少量或零星属于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不分割图斑,整图斑不标注属性。

问题15:若20x边缘处2021与2022年两期影像无法证明当年拆除,可否去掉20x属性?

回复:位于二调203范围内,无法证明当年拆除的不可以。

问题16:关于旱改水项目,下半年举证为收割的稻茬,年度变更是否可以认定为水田?

回复:旱改水项目,实地举证照片为水田的可认定为水田;实地为收割后的稻茬可以认定为水田,但稻茬不足以证明是水田的需提供项目工程施工水田种植情况证明。

问题17:虾稻连作,若已放水,可否认定为水田?田块四周开挖虾沟,中间种植水稻,是否可以整图斑调查为水田还是需要把周围按照沟渠上图?

回复:虾稻连作,要保证水稻栽插密度,实地种植合理规模化的水稻且水稻与养殖之间未存在明显分界的,可整图斑按水田调查。水稻与养殖分界明显或以养殖为主的,应按相应养殖用地调查。稻虾混养的沟坑面积、沟坑深度、沟坑宽度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要求,沟坑及水面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图斑总面积的10%,否则应整图斑变更。

问题18:由于新增耕地精度问题引起的碎小图斑如何处理,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入库,存在与原地类边界切割出的小于30平方米的碎小图斑,是否可以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直接变更?

回复:按照调查要求,综合到相邻同地类图斑归并变更。

问题19:影像显示疑似规划公园,内部林地、草地、路、公园辅助建筑等地类,是否不细化,直接按照公园绿地地类调查? 

回复:位于城镇村内部的应按公园与绿地调查;位于城镇村外部且托原有植被的按现状细化调查,人工修建种植苗木的按公园绿地调查。

问题20:监测图斑提取的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图斑如何调查? 

回复:对于南方宽度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的图斑,符合地类认定规则的可直接归并调查,遥感影像特征为调查地类的可不实地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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