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主体 | 责任处室 (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 比例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规划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 11 号)第二十一条。 | 省内按照要求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单位 | 30% | 1次/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 11 号) |
2 | 省自然资源厅 | 开发 利用处 | 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第四十一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19〕39号); 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 年度全省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 20% | 1次/年 |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 2.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处 |
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自然资源部令第 8 号)第二十六条 | 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 ≥5%及10% | 1次/年 | 《2025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生态 修复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 省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 | 20% | 1次/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
5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保处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核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中湖北省已公示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 ≥5% | 1次/年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DZ/T0463-2024)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保处 | 绿色矿山抽查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五十六、五十七条; 2.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 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 | 不低于绿色矿山总数的10% | 1次/年 |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 |
7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保处 | 省级绿色矿山评估遴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五十六、五十七条; 2.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 经矿山企业自评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 | 符合申报条件的 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 |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 |
8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土 测绘处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全省测绘资质单位 | 5% | 1次/年 | (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土 测绘处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外省来鄂测绘的资质单位 | 5% | 1次/年 |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10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土 测绘处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来鄂测绘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 | 100% | 1次/年 |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11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土 测绘处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备案和数据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 | 100% | 每两年一次 | (一)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二)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三)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 |
12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土 测绘处 | 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独立坐标系的建设单位 | 100% | 每五年一次 |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城市坐标系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未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3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信处 |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省内地图编制资质单位 | 10% | 1次/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地图管理工作要求; 2. 《地图管理条例》; 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
14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信处 |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重点领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专项保密检查 | 1.《保密法》第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全省重点领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生产、保管、提供、使用单位。 | 3%-5% | 1次/年 | (略涉密) |
备注:1、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舆情处理、信访办理、企业申请等原因对企业实施检查的,无法确定对象和频次等要求,属于个案检查,不列入本表,采取一事一审批开展行政检查。
2、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备案等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进行行政检查的,已在《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对应事项后备注“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再列入本表,其中行政许可包含行政检查的事项1项,行政处罚包含行政检查的事项152项。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