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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7-02-04 08:0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19-57142 发文日期 2017-02-04
发布机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 鄂土资办文〔2017〕3号
分   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201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重新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5年5月28日印发的《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5〕9号)予以废止。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以及经厅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为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在厅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公开办主任。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调整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送达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对各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

  (六)定期通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与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厅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公开办。

  第五条 厅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部和厅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厅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厅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五)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厅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办事制度、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电话等;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二)厅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部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厅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可根据需要以厅政务大厅电子大屏幕和电子触摸屏,政务微信客户端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公文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公开办研究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公开办报请厅领导审定。

  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1〕92号)要求办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一)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答复书等相关文书的审核和发送;申请材料、答复书等相关材料的保存;督促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在信访事项中含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厅信访处转公开办分办。

  (二)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答复书等相关文书,并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签。

  第十六条 公开办通过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门户网站等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方便群众办事。公开办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受理、咨询、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办在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公开办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按手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等书面或电子邮件、门户网站提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视为有效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公开办负责告之补充《申请表》内容。

  第十八条 厅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期答复通知书由公开办发送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开办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申请。

  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开办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单位:

  (一)属于厅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单位;  

  (二)对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起草答复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负责人审定。

  公开办负责人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审签相关文书,并加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公开办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五)申请内容属于厅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注明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书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可提请公开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开办报请厅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答复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公开办审核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如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由主办单位填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借阅登记表》,经主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对申请人查阅资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资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部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材料交还厅档案室。

  公开办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的全部资料文书,并定期送厅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单位。

  因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由主办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式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由公开办办理答复和应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或未履行答复义务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公开办答复和应诉。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厅领导审签后,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答复书、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行政诉讼应诉单位应当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应诉和办理有关协调联络事宜。

  第三十一条 厅信息中心应负责厅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的日常技术维护,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稳定性、安全性,配合公开办进行数据统计等工作。厅信息中心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条目,按栏目进行汇总、统计后报公开办。

  厅公开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公开办。厅公开办负责起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开办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公开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厅公开办应加强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捷地获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印发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2015年5月28日印发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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