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
湖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第一节 工作回顾第二节 形势紧迫第一节 指导思想第二节 规划目标第三节 主要任务第一节 着力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第二节 着力发挥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三节 着力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第四节 着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第五节 着力强化土地产权管理第一节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第二节 努力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第三节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第四节 积极推行矿产地储备制度第一节 建立完善节约集约利用机制第二节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三节 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一节 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第二节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第三节 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第一节 高产农田建设工程第二节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障与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第一节 完善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第二节 完善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三节 健全体系,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制第四节 加强监督,创造良好的规划实施监督环境第五节 严格执法,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权威性第六节 加大投入,为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1-68562 | 发文日期 | 2011-12-22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湖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
为规范和引导我省“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依据《全国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湖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
第一章 回顾与形势
第一节 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协调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供应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重新修订了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拓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按照“好而快则先”的原则,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式,四年半时间提供7.2万公顷建设用地,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加大土地整治力度,2004年以来,全省共投入227.4亿元,实施土地整治面积近1300万亩,新增耕地231万亩,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十一五”期间,全省粮食产量连年增产,2009年达到231亿公斤;广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加快征地制度改革,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成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重要基础数据支撑;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大力实施保增长保红线“双保”工程,土地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重新编制了第二轮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新编了磷、煤炭、水泥用灰岩、岩盐(卤水)、高磷铁矿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和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省矿产资源家底与开发利用现状。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新发现了磷、铅锌矿等一批矿产地,2008年接替资源勘查在宜昌樟村坪找到了一大型磷矿床,查明资源储量5994万吨。截至2009年底,全省磷矿石保有资源储量32.41亿吨,全国排名由第3位上升到第2位;2008年发现神龙架冰洞山大型铅锌矿床,锌金属资源量达50万吨,铅金属资源量10万吨以上,价值超过100亿元;2010年,远安县杨柳磷矿区发现一特大型磷矿床,初步探明储量达4.29亿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业权管理不断规范,市场在国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
这些成绩,为“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形势紧迫
“十一五”期间,我省GDP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3%以上。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大量耕地,而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限,建设用地供需压力越来越大。耕地污染和退化比较严重,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尖锐,人增地减趋势依旧存在。城镇建设用地节约利用水平低,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散、用地乱、环境差,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减反增,闲置与浪费土地、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良田问题比较突出。“十二五”期间发展是主线,保障发展与保护土地的矛盾仍然存在。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量呈刚性增长;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可采储量下降,后备勘查和开发基地严重不足;石油、铁、铜、铝等支撑矿产对外依赖程度提高,利用难度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水平较低;滥采乱挖、采富弃贫、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区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
随着人类建设活动增强,矿山开采规模与开发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地质灾害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一些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治理,老矿山及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任重道远。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与主要任务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立足湖北省情,以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发展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优质服务。“十二五”期间力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资源保护更加严格规范,资源保障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优质全面。
二、基本原则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总要求,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协调推进,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省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并举,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节 规划目标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依据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形成以土地交易市场、矿业权市场为核心的国土资源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结构,明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加大找矿力度,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有效保障合理的建设用地,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稳步推进土地整治,明显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
一、土地利用目标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十二五”末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4.20 万公顷(折合6963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383.33 万公顷(折合5749.9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2、适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15年,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预期为161.84万公顷(以二调时的调查基数计算);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33万公顷(折合154.95万亩)以下,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9.1 万公顷(折合136.5万亩)以下。
3、显著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到2015年,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04平方米以内;地均二三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达到9.5%以上。
4、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6.40万公顷(折合96万亩)以上,耕地占补保持平衡。到2015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147.5万公顷(折合2213万亩)。
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如下表:
“十二五”期间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指 标 | 2015年 | 指标属性 |
一、耕地保有量(万公顷) | 464.20 | 约束性 |
二、基本农田面积(万公顷) | 383.33 | 约束性 |
三、建设用地总面积(万公顷) | 161.84 | 预期性 |
五、新增建设用地(万公顷) | 〔10.33〕 | 预期性 |
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万公顷) | 〔9.1〕 | 约束性 |
七、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万公顷) | 〔9.1〕 | 约束性 |
八、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万公顷) | 〔3.1〕 | 预期性 |
九、废弃工矿用地复垦(万公顷) | 〔1.4〕 | 预期性 |
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 104 | 约束性 |
十一、地均二三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 | 10.0 | 预期性 |
十二、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 | 9.5 | 预期性 |
注:〔 〕表示“十二五”期间累计数据。
二、地质矿产工作目标
1、建立地质工作新机制。开展省部合作,发挥基础性地质工作的支撑作用;落实“政府主导、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新机制,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2、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力争重要矿产资源及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取得突破, 缓解主要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加大科技投入,开拓中低品位及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新途径;研发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建成一批具有鲜明循环经济特征和低能低碳的绿色矿山。
3、地质工作程度逐步提高。完成全省1∶25万区域地质调查32086平方千米,1∶20万区域重力调查32041平方千米,1∶5万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8746平方千米,1∶5万水工环综合调查2724平方千米,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673平方千米。
4、主要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完成金、钨、磷、煤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开展银、磷、石墨、石膏等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的找矿工作,进一步开展铁、锰、铜、铅、锌、金、银、磷等矿产资源勘查。预期新发现矿产地25处,其中,新增大中型矿山3至5处,新增主要矿产资源储量:铁矿0.66亿吨、锰矿矿石量20万吨、铜金属量46万吨、铅锌金属量150万吨、金金属量20吨、银金属量800吨、磷矿石1.45亿吨、石墨矿石量20万吨、石膏矿石量2100万吨。力争铁、铜矿石产量分别达到920万吨、960万吨;磷(标矿)、盐开采量均控制在1300万吨左右。部分中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及尾矿资源进入工业开发利用阶段。
5、开发利用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6、集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工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三、地质环境保护目标
1、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动机制,增强地质环境保障能力。建成地质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及预测预报体系,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成率达80%,治理率达50%以上;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十一五”基础上明显减少。
2、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3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矿山“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率、处理率显著提高,在原有基础上处理率再提高10%,固体废物、尾矿、矿井水及矿山废水等综合利用率在基期水平上提高1—2%;所有工业污染物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5—10%;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十一五”末基础上提高3%。
第三节 主要任务
一、切实夯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资源基础
要发展,必须具备坚实的资源基础。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加大矿产资源勘查人力物力投入,加强与找矿有关的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努力实现我省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危机矿山的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充分利用省外国外两个资源和两个市场,有效解决我省紧缺矿产资源瓶颈问题。
二、不断调整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结构
通过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土地供应结构调控、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价格调控以及与财政金融调控政策的配合,对现存不尽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优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率。这有利于促进城乡良性互动,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进而促进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引导、激励、倒逼、考核机制,努力实现资源的充分、合理、循环利用。
四、完善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初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与矿产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土地、矿业权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积极调整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构建理性土地市场,探索完善土地融资平台建设,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五、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全面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武汉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围绕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城中村改造留地安置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为逐步建立武汉城市圈城乡一体化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提供试点经验,并向全省推广。
六、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在“十一五”基础上,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地下水监测与管理四个方面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治理方针,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严格矿山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合理开发地质遗迹资源,继续实施地质(矿山)公园建设工程;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防灾、三峡和丹江库区等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继续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推进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构建法制国土。着重在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制度。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完善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和发展。扩大公共服务领域,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第三章 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着力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要健全耕地共同保护责任机制,完善市(州)、县(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试行领导干部离任耕地保护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和非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二要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思路。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南水北调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高产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到2015年,全省建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147.53万公顷。通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程,稳定基本农田面积,逐步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二节 着力发挥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一、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调控
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控制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把握好土地闸门,引导、调节经济发展,确保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规模范内。
二、强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控
通过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用地,落实差别化管理保重点;适度提高限制发展产业的用地门槛;坚决禁止向禁止发展的产业供应土地。
三、强化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产业布局一般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由市场来调节。但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体制尚不完善,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各种恶性竞争远未消除,各种低水平重复建设时有发生。根据国民经济的区域发展布局,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通过编制和实施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相应的区域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节 着力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是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统筹土地利用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绕我省“两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十二五”期间,我省应着力实施五个方面的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一、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大力支持武汉城市圈建设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加大武汉城市圈土地管理改革力度。一是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在统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重点保障武汉城市圈“五个一体化”建设用地。积极支持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武汉临空经济区、武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武汉新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调整城镇工矿用地结构,提高城镇用地比例。二是节约集约,合理扩展。严格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城市圈优化用地结构,进行内部挖潜,合理处理新旧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在城市圈探索未利用地和低效用地的开发利用激励机制,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分级分类管理,推进节地型城市群建设。三是统筹城市圈土地利用。打破行政界线,在城市圈内全面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异地挂钩制度;积极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基本农田的有偿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加强对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土地利用政策指导,适时总结推广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经验。
二、保障重点,突出特色,大力支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
一是合理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及其避让搬迁用地,保障生态移民搬迁用地、襄樊和宜昌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配套建设用地、“一江两山”为核心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二是加大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力度。在鄂西南和鄂西北鼓励开展山地建设用地整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在鄂中南加大低丘岗地改造力度,加强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建设高产稳产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加强协调,增强保障,大力支持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
一是支持沿江城镇体系建设,重点保障沿江节点城市建设用地。二是加大沿江地区高产农田建设、低丘岗地改造、村庄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改善沿江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沿江新农村建设。
四、大力整治,提高产能,支持汉江中下游农业综合开发
大力实施汉江中下游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提高我省粮食产能创造条件。建设总规模508万亩,总投资77亿元,建设期5年,实施后可新增粮食产量8.65亿公斤。
五、加快改革,城乡统筹,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一是简政放权,逐步增加扩权县市范围,减少审批事项和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加大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在可控的范围内,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和土地资本转化,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三是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四节 着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一、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一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土地安置补偿新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农村闲置废弃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合理流转机制,增加集体建设用地财产性收益。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整治法规和制度。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农村田、水、路、林、村、房的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综合效益。
二、大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缓解城乡用地矛盾
我省经济社会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的能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就是将农村地区闲置低效的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增减挂钩在保持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乡集约用地水平,缓解城乡用地矛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努力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城乡公平发展
按照城乡同地同价的原则,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发展,使城乡土地资源、资产、资本有序流动。明确农村居民的土地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和收益权,让城乡居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建设的成果,以促进城乡公平发展。
第五节 着力强化土地产权管理
一、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各类他项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取得和消灭条件等,建立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产权机制。
二、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全面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及时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实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置换中的权属管理。
三、推进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建设
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应用统一标准软件,以县级为基础,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土地产权信息、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和土地登记相关信息的逐级汇总和分析。完善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土地产权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四章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化地质勘查体制改革,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实现商业性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提高全省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体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新机制。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一节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一、进一步开展基础地质调查
即以国家及湖北省的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风险、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全面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与水平。
重点开展重要经济区、重要成矿区(带)和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区域的基础地质综合调查,尤其要加强1∶5万区域地质调查。重点开展湖北省境内长江中下游成矿带(铁铜金)、钦—杭成矿带(钨金)、秦岭成矿带(金银铅锌)、鄂西成矿带(磷铅锌)等区域地质与遥感地质工作。
二、积极拓展基础地质调查领域
积极开展服务于城市建设、农业发展和国土综合整治的多目标综合地质调查。
开展省部合作,实施武汉城市圈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三、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开展湖北省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深化工作程度,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完成金、钨、磷、煤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开展银、磷、石墨、石膏等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的找矿工作,进一步开展煤、铁、锰、铜、铅、锌、金、银、磷等矿产资源勘查,包括神农架冰洞山铅锌矿勘查重点工程。鼓励勘查铁(岩浆热液型)、锰、铜、铅、锌、镍、铝土矿、钴、金(岩金)、银(热液型)、铌、钽、耐火粘土、白云岩、脉石英(冶金、玻璃)、熔剂用灰岩、伊利石粘土、煤层气、石油、天然气、含钾岩石、滑石、陶瓷土、高岭土、硅灰石、饰面用石材、膨润土、石墨、石榴子石、矿泉水、地热、透闪石等以及新层位、新类型矿产。重点加强湖北省境内长江中下游成矿带(铁铜金)、鄂西成矿带(磷铅锌)、湖北境内钦—杭成矿带(钨金)、秦岭成矿带(金银铅锌)等重点地区的矿产勘查工作。缓解矿产资源瓶颈制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加快实施重点区域整装勘查
由于勘查投入不足,本省矿产资源储备和后备资源基地极度短缺,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在充分挖掘老矿区资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寻找新的资源基地,全面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所以,要在湖北境内长江中下游成矿带,以铁、铜、金为主攻矿种,开展成矿带1:2.5万航磁及重力测量,综合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工程方法手段,分层次开展矿产远景调查、调查评价、矿产普查、整装勘查,特别是铜绿山—铜山口矿田整装勘查,还要在鄂西成矿带神农架-黄陵北缘地区进行铅锌矿整装勘查及湖北宜昌磷矿北部及兴神保磷矿进行整装勘查,并进行必要的深部找矿方法研究,力争找出大矿好矿,尽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后备基地。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拓宽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提高资源保障能力。采取“政府搭桥,企业唱戏”的方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省内优势企事业单位,到省(境)外开展我省短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努力形成省(境)外铁、铜、煤等重要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必要时应考虑在行政上给予帮助,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资金上给予扶持。
第二节 努力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一、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按照“科学规划,分区管理,按需出让,分期实施,适时调整,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区规划,严格按照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科学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化矿产资源规划与有关行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规划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制度
实行矿产资源分区分类管理,强化规划空间布局管制;以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实行矿业权设置空间预留制度,强化矿业权投放和重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制度,按年度合理有序投放矿业权,严格控制省内矿山总数,到2015年,全省矿山总数减少到3759家以内。对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我省磷、盐等优势矿产,实行严格的勘查准入和开采总量控制。优化矿产开发利用方向,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努力实现“优矿优用、矿尽其用”。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不得批准用地。
三、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按照规范化、集约化的原则,整合各类矿山,提高矿产勘查开发的集中度和集约度,引导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拉长产业链,壮大产业群。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水平。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适度储备、有偿出让”的原则, 以磷矿、盐矿、铁矿、水泥用灰岩等省内优势矿产和重要矿产为重点,支持磷化工、盐化工、钢铁、建材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节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完善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的客观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科学利用”的原则,针对不同矿种、不同产业,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
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规范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探矿、采矿许可证。
二、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出让和设置矿业权,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努力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资源回收率、资源销售价格挂钩的政策措施。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约束机制。
三、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依靠科技手段、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认真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第四节 积极推行矿产地储备制度
省内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带等重点勘查开发区,由中央、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出资勘查;鼓励市(州)、县(市)政府为支撑区域性重大产业发展需要、确需配置资源的大型深加工企业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联合勘查;有偿收回部分重要矿产地探矿权,加快形成省级矿产地储备区,做好与中央矿产地储备的衔接。省级矿产地储备区由省人民政府掌控,用于解决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项目和战略性发展项目的用矿需求。
第五章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第一节 建立完善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一、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
加强基本省情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在规划、设计等源头上贯彻节约集约理念。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逐步营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转变以粗放利用资源为代价的原始增长方式,逐步形成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协调的资源利用模式。
二、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法规和政策
配合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法规与政策。以城市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为重点,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通过税收、财政支持、价格调节、技术推广等措施,鼓励企业开发尾矿、贫矿、难选冶矿、多金属共伴生矿等闲置资源。
三、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逐步把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研究制定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逐步建立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为核心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全面落实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配合国土资源部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二节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引导和调控
优化城市各功能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规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核定、统筹安排。按照节地要求,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区的范围和界限,防止盲目新建或扩建开发区,提高现有开发区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强化规划计划的总体控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实行盘活存量的政策激励,加强政策执行的考核评价,完善落实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供地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提高闲置低效用地的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单位用地的产出标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完善开发区入园标准,合理提高入园门槛,形成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合理引导用地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土地的成本约束机制。完善协议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强化供地全程监管。
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减少批而未用土地数量。采取依法无偿收回、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严格处置闲置土地。严格限期开发、限期完工和闲置地收回制度,严格制止囤积土地,特别是制止房地产开发囤积土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充分挖掘现有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第三节 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五”期间,继续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实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工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坚决遏制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三高一低”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利用与产业发展双向节约。
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现代的采选冶技术。严格执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规定,落实共伴生矿、低品位矿、难采选矿和尾矿资源利用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制度,建立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避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大力推进尾矿和矿山“三废”的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尾矿资源调查评价,加大矿山尾矿在生态环境恢复、矿山复垦回填中的应用力度。加快新技术开发和工业试验,促进贫矿资源选冶和新产品开发应用。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力度,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矿或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将大冶市铜绿山铜铁矿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宜昌市夷陵区殷家坪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始县官店与长阳县火烧坪铁矿难选冶高磷铁矿工业选冶试验示范工程等项目列为规划实施重大工程,以典型示范带动整体工作。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推进矿山储量块段管理,强化“三率”考核。
第六章 国土综合整治与地质环境保护
第一节 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粮食主产区土地整治工程,整体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土地整治工程,脱贫奔小康土地整治工程,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土地整治工程,竹房城镇带土地整治工程,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整治工程,“中国农谷”土地整治工程。
第二节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经济区、长江流域湖北段、重要城市、国家与省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完善覆盖全省的群测群防体系。对滑坡、泥石流为主的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示范,开展重要城市和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示范。
继续以三峡库区与丹江口库区为重点,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勘查治理。对交通不便、人居分散、偏远贫困,且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遵循避让搬迁与小城镇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监测情况,逐年实施搬迁避让计划,以解除偏远农村人口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首先在地质灾害频发、交通不便的鄂西山区选择试点县组织实施,逐步向全省其他县(市)推广。
继续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勘查治理,尤其是对经长期监测仍然持续变形,且已十分危险的隐患点,应优先考虑。按照量力而行、轻重缓急的原则,争取完成40-50个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以缓解我省部分地区遭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局面。
计划近期解决第一批约30余个特别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通过这一阶段治理,使长期处于危险之中的近17万人口和其财产得到保护,使长期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紧张局面得以缓解,社会稳定得以保持。
中远期主要是在长期监测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稳定性差、危害严重、搬迁避让困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治理。
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动态监测情况和新生危险点,及时调整先后批次及整治顺序。
第三节 强化地质环境保护
一、加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
重点调查平原区、人口相对密集的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国家与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地质环境背景,评价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适宜性。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并完善;以黄石、宜昌和荆门等矿山密集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建设大冶市铜绿山矿区、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示范工程为样板,以闭坑矿山和在生产国有大中型矿山为重点对象,积极争取国家矿山治理恢复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治理恢复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3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近期先在我省鄂东南黄石、大冶、阳新、鄂州等地金属矿山(铜矿、铁矿、金矿等),鄂西夷陵区、兴山县、远安县、神农架林区、保康县等地非金属矿山(磷矿),鄂中应城市、云梦县等地的非金属矿山(岩盐)等重点矿业开发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至2015年,初步建成全省矿山环境监测网络,并将其纳入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近期治理恢复工程主要针对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兼顾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共计51个矿山(区)。主要分布在黄石市、荆门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等地。通过治理,使得全省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有较大的改善,治理面积32.27km2。
远期治理恢复工程主要是针对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虽然该区的矿山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但程度上不如重点治理区强烈,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较重点治理区弱。初步安排有26个矿山(区),主要分布荆门市、应城市、宜昌市、恩施市及黄石市。通过治理,基本解决全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矿山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治理面积28.48km2。
三、进一步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
在摸清地质遗迹家底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并与旅游、科学考察和科普相结合,强化地质公园或保护区的建设。近期完成所有已建保护区的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系统建设,在保护区醒目处建设好各种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标牌及厨窗。做好地质遗迹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必须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地质遗迹,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申报工作。至2015年,建立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1处,省级1处,县级5处。建设好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其中青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完成保护管理区办公场所、各级保护区围栏、防风化棚、排水沟、瞭望塔、博物馆建设及绿化工作。完成核心区村民的全部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各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要完成标志碑建设,恢复各地层界线界桩,完成核心区围栏建设和保护区植被的恢复。在现有6个国家级地质公园、1个矿山公园(三峡国家地质公园(湖北段)、湖北神农架地质公园、湖北郧县地质公园、武当山地质公园、湖北木兰山地质公园、大别山(黄冈)地质公园、黄石国家矿山公园)与10个省级地质公园(通山隐水洞、通山九宫山、远安水生爬行动物化石群、南漳水镜湖、五峰柴埠溪、崇阳百泉、竹山堵河源、恩施州清江源、湖北清江长阳人、湖北随州大洪山)基础上,继续实施地质公园与矿山公园建设工程。2015年前建成1处世界地质公园,即将湖北郧县地质公园与武当山地质公园合并提升为世界地质公园---武当山世界地质公园。2015年前完成省级提升为国家级的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建设工作(九宫山国家地质公园、大洪山国家地质公园、腾龙洞国家地质公园、五峰柴埠溪国家地质公园)。
同时,健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体制,做到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四、实施地下水环境监测与保护
近期实施国家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工程,汉阳中南轧钢厂岩溶地面塌陷地下水监测工程,咸宁市官埠桥~北洪桥岩溶地面塌陷地下水监测工程,孝感市城区水源地地下水环境监测工程。静态投资估算约1.0亿元。
远期实施省级、地区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工程,黄石-大冶铜铁矿区地下水环境污染监测,襄樊市樊城西部工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荆州市荆州城南水源地地下水环境监测。静态投资估算约0.6亿元。
第七章 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重大工程
第一节 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一、汉江中下游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丹江口水库下泄总水量减少,汉江中下游主要引水闸引水条件及河流分流口引水条件均恶化,农业生产用水保障程度降低。为改善南水北调水源区和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优化供水水质,解决汉江中下游农业生产用水问题,确保农业生产稳中有升,实施汉江中下游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工程范围涉及十堰、襄樊、潜江等11个市(直管市),丹江口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县、襄城区、樊城区、宜城市、钟祥市、沙洋等39个县(市、区)。主要任务是进行水源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硬化沟渠,平整和清淤废沟、废河,硬化渠道,提高抗旱能力,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二、引江济汉沿线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引江济汉工程是从长江荆江河段引水到汉江兴隆河段,改善沿线区域的供水环境。为充分发挥引江济汉工程效用,实施引江济汉沿线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工程范围涉及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等4个市,以及枝江市、荆州区、沙市区、沙洋县、潜江市、沙洋农场等6个县(市、区、场)。主要任务是改造田间渠系,建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土肥沃,水畅通,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三、鄂东沿江平原及丘岗地高产农田建设工程
在嘉鱼、江夏、黄陂、新洲、团风、浠水、大冶、武穴、蕲春、黄梅、麻城、赤壁、咸安、崇阳、阳新等15个沿江平原县(市、区)大规模开展高产农田建设。
第二节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一、鄂西北山区坡耕地生态整理工程
主要包括十堰市的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襄樊市的保康县、南漳县、谷城县,宜昌市的远安县。通过坡改梯等工程整理土地,改善坡耕地生态环境。
二、鄂北岗地及汉江中游节水整地治理工程
主要包括枣阳市、老河口市、襄阳区。通过农田节水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抗旱能力和产出水平。
三、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工程
工程范围涉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武当山特区等5个县(市、区)、30个乡镇。区域总面积7644平方公里,总人口143.41万人。主要任务是将南水北调工程即将淹没的优质耕园地的耕作层剥离转移到交通便利、海拔在172米以上、距库岸较近的瘠薄耕园地上,配套进行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建设,建设“保土、保水、保肥”的三保田。
四、汉江中下游土地整治工程
工程范围涉及十堰、襄樊、潜江等11个市(直管市),丹江口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县、襄城区、樊城区、宜城市、钟祥市、沙洋等39个县(市、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后,汉江中下游防洪能力将大为提高,通过实施土地整治等工程,汉江两岸可以新增50万亩耕地,约相当于全省新增0.7%的耕地。主要任务是按照生态优先、安全第一、合理建设、兴地富农的原则,对汉江中下游干支流的两岸进行开发,配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田间道路设施,因地制宜实施土壤改良,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五、江汉平原及汉江下游农田整理示范工程
主要包括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嘉鱼县、监利县、石首市、江陵县、松滋市、洪湖市、汉川市等地区。
六、鄂东低丘岗地改造工程
主要包括黄州区、浠水县、罗田县、英山县、团风县、大悟县、新州区、黄陂区、江夏区、阳新县、咸安区、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通过治理坡耕地,改善丘陵岗地土地生态环境。
七、鄂东矿山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
主要包括黄石市、鄂州市。通过矿山废弃地复垦,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八、鄂中丘陵岗地综合治理工程
主要包括钟祥市、京山县、宜城市、孝昌县、安陆市、云梦县、随州市。主要对中低产水田进行治理,通过治理减少水害,提高农田产出率。
九、鄂西南次高山平地整理工程
主要包括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宣恩县、鹤峰县、五峰县、长阳县等地区。通过对次高山平地的整理,增加农用地面积。坡耕地退耕还林,提高生态安全性。
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障与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一、神农架冰洞山铅锌矿勘查工程
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并将同类矿床勘查经验推广。
二、鄂州市程潮铁矿深部及外围找矿工程
采用地质、物探、化探综合手段,力争取得深部与外围找矿重大突破,为武钢补充矿石来源。
三、大冶市铜绿山铜铁矿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
通过综合利用示范,积累经验,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四、建始县官店和长阳县火烧坪铁矿难选冶高磷铁矿工业选冶试验示范工程
从高磷铁矿资源看,采选脱磷、合理利用是一项世界性难题。随着采选技术的进步,随着对铁矿需求的增加,高磷铁矿越来越具有开发价值和广泛的世界前景。所以,先进行采选工业化试验,待技术完全成熟后,再进行大规模开发。
五、宜昌市夷陵区殷家坪中低品位磷矿利用示范工程
本省磷矿中低品位矿石占其资源储量的90%以上,能直接利用的高品位矿石很少,经选矿富集成本较高,与直接开采富矿相比并没有价格上的优势。
目前我省磷矿开发以销售富矿原矿、矿粉和富矿初级加工产品为主,大量的中低品位磷矿资源被丢弃。所以,其产品附加值低,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更重要的是,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与环境破坏。
因此,开展中低品位磷矿利用示范工程,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资源保护。
六、大冶市铜绿山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
这也是列入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的治理工程。主要是对铜绿山铜铁矿方圆3平方公里矿区进行综合治理,保护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力争把矿区建成全国一流矿山公园,把大冶建成中国最具特色的青铜文化历史名城。
七、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示范工程
在治理恢复后,进行植树造林,保持水土。
八、武汉城市圈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查明武汉城市圈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浅层地温能及地热资源等地质情况;查明武汉城市圈地质环境承载能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地质服务信息体系,服务于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完善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宪法》、《物权法》等进行修改的同时,开展政策研究,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国土资源问题。
一、及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我省已经完成了省、市、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新一轮规划在规划弹性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难以落实。因此,要修订《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划调整、机动指标使用、城镇用地扩展边界、多划定基本农田使用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操作程序,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针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缺乏相关规划引导和约束的局面,以及农村宅基地布局散、用地乱、环境差,土地浪费严重等现象,出台《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建房、还建、改扩建等用地审批流程、用地标准、选址要求、违法惩罚措施以及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等,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序建设。
三、修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虽然我省已经出台了《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但也存在流转范围、流转形式、收益分配不明确,指导性较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实施办法,稳步推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
尽快改革不利于地质找矿与资源保护的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出让制度。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湖北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提高出让转让准入门槛,积极创新更严格的出让转让审批办法。明确出让转让范畴、条件和审批程序。探索将矿业权人的确定与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分离,即:先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探矿权人,主要是在勘查设计上分优劣,在技术和资金实力上比高低,在预期投入和找矿效果上分上下,在社会责任感上比先后;在矿产资源基本查明后,在转让探矿权或转为采矿权之前,再进行探矿权有偿化处置,缴纳探矿权价款,以防止倒买倒卖牟利。
第二节 完善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大力培育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矿产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土地供应,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完善协议、招拍挂制度,构建健康理性的土地市场。积极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不断完善流转平台、价格体系、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建设,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逐步实现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通过市场形成土地、矿业权价格,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出资性质、矿种、勘查风险程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让时间、方式和价款处置方式,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 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鼓励并依法保护省内外、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在立足积极勘查、开发本省矿产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利用省外、国外资源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协调机制,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经营主体,完善财政金融信贷和资源信息服务系统,构建企业用于外部矿产勘查费用的补偿机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到省外、国外市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继续利用“两个资源,两个市场”,提高矿产资源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三节 健全体系,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制
完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加强上下级规划之间的衔接,明确上下级规划的目标、任务,界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规划的功能和重点,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将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调控作用,定期评估和总结规划实施现状,充分了解和掌握规划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工作积累经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节 加强监督,创造良好的规划实施监督环境
加强土地与矿产督察管理、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诚信问题惩戒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完善国土资源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省级勘查项目资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移土培肥等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渠道,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对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各项资金层层落实,有效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节 严格执法,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权威性
健全发现、制止、查处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利用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证用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模式。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健全土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确保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有偿、合理开发。
第六节 加大投入,为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补偿基金,用于高产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建立政府、国有地勘单位和企业间联合勘查重要矿产的投融资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矿业企业上市融资,分散勘查投资风险,打造我省地质找矿投融资平台,加快找矿进程。加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实现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推动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政府出资和联合勘查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地质找矿投资效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