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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10 17:09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规定,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融合,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内部沟通协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涉及全部预算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经营性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所有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统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处室和直属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一)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管理政策宣传、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2.负责组织申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各处室(单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汇总形成一级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分解批复各处室(单位)项目绩效目标。

3.负责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反馈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情况。

4.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5.负责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信息。

6.负责组织省财政厅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中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并监督责任处室(单位)整改预算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不断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二)资金使用处室(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处室(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和归口管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分解下达,以及通过组织项目实施实现绩效目标。

2.负责实施本处室(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和归口管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3.负责实施本处室(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和归口管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配合做好省财政厅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4.负责整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出的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情况。

5.负责组织协调归口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处室(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目标及预算支出结果信息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建立新增政策性项目、年度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修缮类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审批文件、政策依据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文件等。

第八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申报的事前绩效评估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规定需纳入省级财政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其具体审核工作要求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结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批复三个环节,和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项目,原则上各处室(单位)所申请的全部预算资金项目都应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资金的处室(单位)进行申报;各处室(单位)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分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由项目所在处室(单位)在申请资金时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按照要求,汇总各处室(单位)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编制,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在预算“一上”前,各处室(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对各处室(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

(三)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

(四)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根据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的审核意见,结合“一下”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二上”时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第十九条 在预算“二下”时,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批复各处室(单位)预算及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包括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预期效果实现程度及趋势,社会公众满意率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达到计划产出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时效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拨付效率,资金安全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和监理、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围绕绩效目标,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绩效监控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点。找准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准确判定绩效目标的实现进程及实现程度;

(二)及时纠正。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监控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收集、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

(一)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其要点包括:预算执行准备情况,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已体现的绩效和未来效益预计情况,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就是对收集的各类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针对预算执行中的关键问题,重点关注对下阶段工作的预测。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主要是根据绩效监控所提供的管理信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可分为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

(一)部门自评是由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二)财政再评价是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再次实施的绩效评价;

(三)财政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查,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

(一)收集资料。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制度政策、法规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表,要求被评价处室(单位)据实进行填报。

(二)实地勘查。深入被评价处室(单位),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问卷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相关情况;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本数量和方式方法。

(四)听取情况介绍。听取被评价处室(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执行产生的效益等情况介绍。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处室(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报送项目自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归口管理处室(单位)组织开展评价,并向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报送项目评价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各处室(单位)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分析汇总形成整合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对整合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本处室(单位)预算项目和归口管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责任制。

(一)反馈评价结果。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应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处室(单位)。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处室(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绩效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预算项目库、以及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时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安排预算资金时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要求公开。

(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部门整合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归口管理处室(单位)负责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

(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

(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和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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