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4-42207 | 发文日期 | 2024-09-09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鄂自然资办函〔2024〕148号 |
| 分 类 | 矿产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如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实施不规范、“以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违法占地采矿、未实行剩余土石方公共平台交易、未落实“收支两条线”等,各地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
二、建立防控机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和督察执法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积极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信用惩戒,强化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州)结合辖区实际,从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明确合理利用土石料要求、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宣传讲解,开展培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沟通汇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