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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310号提案的答复

2022-09-29 16:39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2-33123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分   类 政务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长期以来,我厅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工作,始终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依法依职履行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一、关于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

(一)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加强河湖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河湖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对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省水利厅组建专班,按月调度,逐一核审,保障进度质量。目前,全省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划界确权工

作基本完成,其中,长江划界干流总长度1061公里,管理范围面积4885.62平方公里,划界成果全部纳入水利“一张图”、国土空间“一张图”,筑牢河湖空间管控生命线。

(二)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2016年,水利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我省长、汉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编制《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时,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工程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对接,提出将全省岸线分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四大功能分区,将对河道安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划入保护区,将暂无需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划入保留区,将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河道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划入控制利用区,对利用条件较好的划入开发利用区,实施差异化空间管控。

二、关于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一)推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保护。201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八大专项行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等活动。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完成405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破解“化工围江”典型经验得到国务院高度评价;大力实施“留白”“增绿”,修复岸线生态,腾退岸线149.8公里,长江两岸造林累计完成561.33平方公里,长江岸滩复绿面积累计超过856万平方米;提前1年完成178座尾矿库闭库任务,全面消除历史遗留无主库;长江干支流8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争取中央资金6.22亿元,修复退化湿地13.94万亩,实施退耕还湿19.16万亩。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国家重要湿地8处、省级重要湿地54处,国际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第2,国家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第1。

2018年12月,湖北省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被正式纳入国家第三批试点,实施范围覆盖湖北省宜昌市沿江8个县(市、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和荆州市松滋市,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总投资103.22亿元,试点经验在全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会上作为“十三五”期间三批25个山水工程中唯一典型获得推广。2022年6月,长江荆江段及洪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竞争性评审。项目涉及荆州市8个县(市、区),总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工程期限3年,重点实施10大工程、39个子项目,总投资72.15亿元。

《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对河湖岸线管理协调机制与修复管理已有相关规定,《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要明确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由于目前仍处于《长江保护法》实施初期,我省在省级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后续将由相关省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相关条款。

(二)分解落实岸线修复指标。为统筹谋划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在衔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于2022年1月正式印发实施。规划构建“一江双廊两库四屏一平原”生态修复总体布局,将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8个生态修复分区,谋划10大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深入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保护修复,统筹长江水域岸线生态修复,通过科学施措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同时,开展市(州)及县(市、区)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预计于今年年底印发,构建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体系。

三、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行为,严格控制河湖岸线开发建设

(一)打击违法利用占用岸线行为。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紧盯影响群众环境权益和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坚持全省“一盘棋”,突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压实企业环保责任。继续组织开展定点帮扶暨驻点执法活动,为地方和企业送法规、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强化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快全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步伐,突出环境执法数字化建设,实现从“人防”到“人防+技防”的转变,精准发现、精确打击,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环保责任。全年行政处罚2.69亿元,同比增长21%。

(二)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控制河湖岸线开发建设强度。《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优化沿江产业空间布局,有序推进沿江化工产业空间减量和提质入园,盘活沿江闲置、低效土地,加快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后遗留地块生态修复,提升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

省交通运输部门在高效整合已利用港口岸线的基础上,对于新建港口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也明确了更为严格的项目立项及岸线审批要求,提出了新建港口项目的岸线利用控制指标、产业政策符合性等,从根本上避免“晒太阳”码头或同质化码头无序竞争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进一步完善港口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效保障港口项目岸线使用与批复一致性,杜绝少批多建、批而不建等违规占用长江优质港口岸线资源现象的发生。积极统筹指导长江沿线各地的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已获批的武汉、荆州、宜昌、黄石、鄂州、武穴、巴东等港口总体规划中港口岸线规划长度已在上一轮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调减,统筹考虑了地方经济对港口建设发展的需求和生态环保的要求。

四、关于积极探索实践生态损害磋商赔偿制度。

(一)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起草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了关于赔偿磋商、损害修复、鉴定评估等领域的7项改革配套制度,组织撰写并以小册子形式印发了改革实践操作指南,便于基层一线办案人员掌握和使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分别结合单位职责,各牵头制定出台了1项相关配套制度,在省级层面初步建立了“1+10+1”的改革制度体系。联合省司法厅指导相关机构创设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5家,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保障。2021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梳理排查调度2018年以来的突发环境事件、挂牌督办案件、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等,形成了案件线索2100余件,交办各市州开展案例实践,其中包括部分历史遗留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根据各市州填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共办理案件600余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固废等多个领域,全省17个市州均已开展案例实践。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荆州江陵‘10·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3起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

(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为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与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2021年,省检察院联合省高法、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截至目前,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已向省检察院转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4条,其中22件已由行政机关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另外2件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办理。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合力推进长江生态系统保护。

五、关于“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开展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激励环境保护组织等开展公益诉讼,鼓励公民个人或法人组织等进行私益诉讼”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以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森林湖泊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监督重点,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在依法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生态环境损失。2019年以来,全省共立办环境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14件,发出诉前民事公告334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53件,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6500余万元,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2.34万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96.1公里,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9.8万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和企业278家。比如,针对在阳新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投肥养殖行为,武汉铁检分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近200万元,该案被最高法评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作用,省检察院主动走访省委统战部和8个民主党派湖北省委,聚焦长江保护的重难点问题,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合志愿者招募工作,组建了一支包含一千余名志愿者的队伍。目前,通过平台推送案件线索299条,已接收办理235条,立案办理107件,省检察院工作经验材料及3个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合工作情况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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