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绿色矿山、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5-27800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矿产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发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绿色矿山、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确定抽查核查任务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核查工作。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13号)规定,省厅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249宗矿业权纳入本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核查。其中,随机抽查的86宗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探矿权26宗、采矿权60宗)由省厅组织核查,另外省厅专项抽取9宗采矿权一并纳入本年度实地核查(详见附件1)。随机抽取的市、县级发证矿业权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日常监管工作等情形确定本级专项抽查核查对象并组织核查。
(二)绿色矿山抽查核查工作。
绿色矿山抽查核查由省厅统一组织,按照不低于已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30%的比例随机抽取16家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本年度绿色矿山抽查(详见附件2)。
(三)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工作。
矿区生态修复核查以内业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内业核查按照“全覆盖”原则,将全省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纳入核查范围;实地核查按照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省厅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60宗部、省级发证采矿权和按照相关要求确定6宗省级重点核查采矿权纳入本年度省级矿区生态修复实地核查对象,由省厅组织抽查核查工作(详见附件3)。市、县级发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象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二、严格规范实地核查
(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鼓励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网络监测、无人机、实景三维扫描等新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核查。
(二)现场抽查核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建包含技术专家、行政管理人员等的核查组,且核查组中至少应有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三)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绿色矿山和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涉及同一对象的,应统筹安排,确保对同一单位一次检查完所有事项。在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一)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1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实地核查中发现符合相关情形的矿业权人,要及时依程序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主体,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效果。同时,要加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用记录,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注重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信用状况作为矿业权审批、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对绿色矿山抽查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到行政处罚,或拟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属于应移出名录情形的,省厅将依程序报送自然资源部申请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四、其他要求
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绿色矿山和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原则上都应于9月底前完成,各市(州)于10月15日前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厅生态修复处。
各项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信息公示:夏俊杰 027-86656117 刘 雷 18327098859;
绿色矿山:程 普 13871111623 晏承进 13995625297;
生态修复:程勇斌 027-86656092 周子晶 13476051920。
附件:1.2025年度湖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核查清单
2.2025年度湖北省绿色矿山抽查核查清单
3.2025年度湖北省省级矿区生态修复抽查核查清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