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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8)整改情况的公示

2023-03-20 11:24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要求,我厅反馈意见(序号28)已配合整改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序号28)

省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将化工园区确认工作交给市州政府,但有的市州又把园区审查责任推给县区,造成个别化工园区确认把关不严。

二、整改目标

配合省经信厅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强化市州政府园区审查确认责任,严格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

三、整改措施

1.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园区确认程序规范,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确认的规定步骤和要求。

2.按照“一县一区”原则,指导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化工园区设立、整合等相关工作,确保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园区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联合发文明确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在国家出台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22年7月配合省经信厅出台《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配合化工园区认定审核工作。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根据省经信厅统筹安排,组织专家两次配合参与全省化工园现场审核和情况摸底,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具体审核工作,形成化工园区认定意见。

五、下一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继续配合牵头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整改,依法依规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刚性引领。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27-86656007。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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