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4-47972 | 发文日期 | 2024-12-2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构建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国土调查质量控制,完善质量检查要求,确保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更好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4〕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一)起草过程。
2024年6月-10月,在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国土调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已组织厅相关处室(单位)开展专题讨论,征求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0条,采纳24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4条。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名形成《办法》。
(二)基本思路。
一是完善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流程,形成流程图。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核查、省级质检),逐级审核汇交国土调查成果。
二是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对成果开展全面自查,检查合格后上报市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对县级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审查,检查合格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调查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和省级质检,检查合格后上报自然资源部。作业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培训,生产部门对过程成果质量开展全面自查,质量管理部门对最终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并编写成果质量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面修改直至合格。
三是建立国土调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过程质量检查的工作内容。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组织对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全面检查,将核查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及时反馈给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作业单位核实、整改。
四是明确省级成果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省级组织对已通过“省-市-县”三级审核的图斑开展成果质量抽查复核,对数据库质量进行质检软件概查和人工详查,检验完成后出具国土调查省级质量检查报告。省级根据图斑错漏比例和数据库错漏比例,综合评定县级国土调查成果质量。
五是建立质量保障措施。国土调查由专业队伍承担,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国土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国土调查所使用的软件和专业仪器设备须符合国土调查工作要求。
六是明确奖惩机制。对于在国土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表彰管理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国土调查工作评价机制和国土调查质量追溯机制。国土调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六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主要是《办法》的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国土调查质量控制流程。
(二)质量管理职责。主要是明确县级、市级、省级和作业单位质量管理的具体职责等。
(三)过程质量控制。主要是明确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反馈和整改的具体要求,以及县级开展成果自查、市级组织检查、省级开展核查的具体工作内容。
(四)成果质量检验。主要是明确省级质量检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及县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依据。
(五)质量保障。主要是明确承担国土调查和质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明确调查作业中采用的软硬件须符合工作要求。
(六)奖惩。主要是明确国土调查工作奖惩机制、评价机制、质量追溯机制。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