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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5-07-08 18:4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5-22984 发文日期 2025-07-08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无
分   类 土地 有 效 性 有效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中央有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耕地违法犯罪就是长牙、带电硬措施的具体举措。

二是上级有要求。自然资源部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2024年10月,部办公厅联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相关制度规范。

三是基层有需要。从前期调研了解情况来看,尽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致达成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共识,但在具体实践中涉及耕地破坏程度往往出现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程序不规范、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造成涉嫌犯罪移送难、追责难的局面。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为各地执法办案作出指引,我厅起草该文件进行统一规范。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联合会商。我厅在前期调研和学习部有关文件精神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经与省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交流后,2024年12月和2025年6月,我厅与省公、检、法、司两次召开座谈会,就《通知》内容逐条讨论研究,原则同意并提出有关意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有关建议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主要对协作配合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一是规范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明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明显造成耕作层破坏的行为作出行政认定。二是协同推进耕地破坏程度司法鉴定,由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全省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将自然资源领域具备较强鉴定能力水平的单位申请登记为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加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意见应用。行政认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均可作为公安机关侦办、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的有关证据,强调了认定、鉴定的有效性。四是强化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检法司进一步加强部门横向之间、上下纵向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作,切实形成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合力。

附件为《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实施办法》,主要对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作出规定。实施办法共有12条。一是明确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机构和认定层级,县级查办的案件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查办的案件由其自行认定,省、市(州)级查办的案件由省厅认定。二是规范认定条件。耕地破坏程序认定工作依申请开展,并应当符合6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不具争议情形。三是细化工作程序。列出需提交的具体申请材料清单,规定认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单独提出可以终止认定的情形。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将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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