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5-31775 | 发文日期 | 2025-09-0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土地;矿产;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强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要全面落实不予处罚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包容免罚清单。
2022年12月,省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2号),但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且随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原清单也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不予处罚实施办法》,明确适用情形、实施原则、工作程序等,切实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在原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不予处罚清单》,进一步增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不予处罚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学习借鉴。全面收集外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处罚有关制度规范,充分吸纳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我省《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
(二)充分征求意见。4月以来,先后2次全面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1条。厅分管负责同志召集2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审议稿。
(三)落实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9月1日,《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9月3日,《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经厅务会审议同意。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