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湖北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20:00时—次日20:00时)

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 |登录|注册|长者模式

湖北省国土资源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2017-09-14 09:08 厅财务处
索 引 号 MB1644959/2019-61989 发文日期 2017-09-14
发布机构 厅财务处 文  号
分   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 项目类型 收费标准 项目批准依据 标准批准依据 备注
◆中央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省政府378号令  
◆中央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中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中央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6〕773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同上 同上
  使用其他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同上 同上
中央 矿业权出让收益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国发〔2017〕35号   在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按《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24号执行。
中央 矿业权占用费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   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后,将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在此之前,仍按照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规定执行。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3、相关收费文件请在省物价局官网首页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价格文件中查看。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6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