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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0-12-22 17:2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3-34129 发文日期 2020-12-22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
分   类 矿产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总体工作方案》(鄂自然资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实行“一件事情一个处室一次办”,现就矿业权报件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矿业权审批“一网通办”

(一)继续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受理矿业权报件。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矿业权报件申报,提供所需资料后,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以短信形式将预审意见告知矿业权人。预审通过后正式受理报件,在报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除需上专题会、厅务会、党组会研究的情形之外,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审批工作。

(二)做好矿业权审批与生态红线衔接。一是在全省生态红线评估调整过渡阶段,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查意见函中明确申请的矿业权范围不在评估调整后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后方可受理。二是待全省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完成之后,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交叉审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符合要求的自动受理。

(三)压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详见附件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范本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函,并通过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将核查意见函上传省厅。核查意见函(范本)下载地址: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 下载中心,网址http://172.16.4.105。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矿业权延续类、变更类、保留类、注销类报件直接汇总意见,报分管厅长审签;新立类报件和情况复杂或有争议的报件上专题会研究,根据专题会意见决定是否上厅务会、党组会研究;划定矿区范围类报件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内容,需上厅务会、党组会研究。

三、进一步精简申请资料

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8〕11号)要求的报件资料基础上,结合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省厅对矿业权审批报件资料进行了优化(详见附件2、3、4)。

四、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相关时限

(一)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新设立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确定的可采储量、年生产规模、基建期等综合因素计算的服务年限确定。对于有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若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3年,可先延续2年,2年内完成新增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若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应先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完成新增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出让合同年限比照新设立采矿权确定。

(二)采矿权延续时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矿业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根据合同剩余服务年限、剩余储量可采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剩余年限、矿山规模(大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30年,中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20年、小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10年)、行业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能够办理的最长年限给予延期。

(三)已完成有偿化处置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时延续时限的确定。对矿业权出让合同过期或没有出让合同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矿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文件后,可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按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剩余年限、矿山规模、行业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能办理的最长年限给予延期。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明确审查责任,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自然资源金牌“店小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自2021年2月 1日起,省级发证矿业权申请一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此之前仍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8〕11号)要求执行。

附件: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

2.共性申请资料清单

3.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4.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5净矿出让程序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1)是否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是否存在权属争议;(3)是否涉及评估调整后公布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4)是否有非法勘查、开采等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查处结案;(5)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若在范围内是否符合相关基本农田利用政策;(6)采矿权人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是否在服务年限内,若超出服务年限是否重新修编;(7)申请延续的探矿权勘查面积是否按要求缩减、勘查设计是否评审;(8)申请保留的探矿权项目勘查程度是否达到保留要求、保留面积是否按查明资源储量范围缩减;(9)是否属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矿业权逾期未申报;(10)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过期;(11)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出具的相关票据或缴款凭证审查有偿化处置完成情况(包含新增资源储量的有偿化处置情况)。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进行复核。

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核查意见函。


附件2

共性申请资料清单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提供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或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属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对于批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到位的证明材料)(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除外)

(二)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按照2019年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精神,根据鄂办文〔2018〕2号文提出的“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采矿权出让合同届满时矿区范围内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可予以续期”)(仅限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土资规〔2017〕14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仅限探矿权延续登记、保留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3

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需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

(四)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申请人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与油气探矿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其他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

(一)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探矿权延续,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 同一勘查阶段: 按勘查作业范围面积缩减《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下发前的证载面积的25%(提交资源量的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编制下一步工作安排的专家评审意见;

2. 变更勘查阶段:前一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报告(按照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规定执行);下一阶段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一)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二)首次保留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政策性关闭的矿业权除外,只需要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四、探矿权变更登记

(一) 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含扩大勘查范围和缩小勘查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二)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三)变更勘查主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精神,探矿权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且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的,需提供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

(四)探矿权转让变更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人提交)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受让人填写)

3.探矿权转让合同;

4.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5.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精神,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6.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精神,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的,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备注:变更类登记既可单独办理,也可与延续、保留类登记合并办理。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

备注: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下载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附件4

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文件;(若与原勘查范围不一致且分割资源储量的,应提交分割报告的评审备案文件)

(三)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四)“净矿”出让相关材料;(申请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五)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申请人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与油气探矿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其他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备注: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包含探转采、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探采资源整合及政府出资项目出让的。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四)采矿权埋桩定界材料;

(五)申请采矿权新立时,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 探转采的需提交:探矿权注销文件;

2. 招拍挂出让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外商申请的)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3. 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备注:变更井巷工程(仅限没有压占资源储量的)、深部或上部探采资源整合(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探矿权转采后与其整合)类登记属变更矿区范围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仅限采矿权开采主矿种)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三)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四)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受让人提交);

2.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3.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备注:(1) 2017年部取消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审批事项,矿业权人可在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一并提出,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合并办理。

(2)变更类登记既可单独办理,也可与延续、保留类登记合并办理。

四、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县、市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或近三年储量核实报告)

(三)有效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法定义务履行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备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下载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附件5

“净矿”出让程序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的文件要求。 “净矿”出让程序如下:

一、现场踏勘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具体部门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文和当地实际确定)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已有矿权设置、居民点、道路情况等内容。

 二、出让条件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出让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三、制定“净矿”处置方案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净矿”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二)合法、合规性情况;

(三)补偿安置情况:指矿产勘查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方案。

四、处置方案公示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将“净矿”处置方案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净残值评估

对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内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的固定资产的(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采矿权范围内有偿化处置但未消耗完的储量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文和当地实际确定)净残值部分,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

六、出让形式

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外,其余矿业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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