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0-156681 | 发文日期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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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 号 | 鄂政电〔2020〕3号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地方有效防止粮田“非粮化”。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涉土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省耕地环境状况。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跟进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三)全面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合2016-202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全面检查本地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认真梳理耕地“非农化”情况,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用地指标分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耕地保护激励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问责。
三、切实强化“严起来”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四)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全面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五)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绿色通道建设规模,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桥梁、隧道方案,或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加强对规划、施工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类处置,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占用耕地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八)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九)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四、切实强化制度约束,不断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强化管控准入机制。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突出耕地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统筹布局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总量“双标”管控,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单位GDP地耗下降、土地利用综合监管,逐步实行资源要素“减量化”配置,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十一)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型、质量状况等,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占用耕地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尽可能少占耕地。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保障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在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十三)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保护耕地突出的给予激励,对耕地保护不合格的予以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十四)强化耕地质量建设。探索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养护等制度体系,规范耕地质量建设、评价、保护和监督管理。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严格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采取分类分级的思路,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从自然地理格局、地形条件、土壤条件、生态环境条件、作物熟制和耕地利用现状六个层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与管理提供支撑。
(十五)强化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深入广泛开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不断复制推广耕地保护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对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提升公众保护耕地的意识。创新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将通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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