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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2-06-15 18:5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2-20286 发文日期 2022-06-13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办函〔2022〕66号
分   类 矿产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任务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任务清单分类落实核查任务

省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摇号抽取292个矿业权,其中探矿权27个、采矿权265个;省厅结合既往实地核查情况,将湖北省大冶市余华寺矿区铁矿深部普查、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集磷矿等11个矿业权纳入2022年省级专项抽查。以上矿业权名单(见附件1、2、3)已经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下发各级核查单位,并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告。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清理和督促整改工作基础上,可结合矿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专项抽查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一)严格实地核查工作流程。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实地核查工作流程包括确定核查对象、组建核查组、印发核查通知、内业整理、实地核查、意见沟通反馈、编写核查报告等7个步骤,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开展实地核查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矿业权人做好核查资料及现场准备等工作,并对矿业权人应履行义务情况进行预告提醒,同时要做好内业整理、资料搜集工作,提前掌握矿业权勘查、开采有关活动情况。二是实地核查完成后,核查结果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核实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实地核查组书面予以记录。

(二)明确实地核查工作方法。实地核查可采取矿业权人自查、资料查阅、凭证对比、调查询问、现场查看等方法,现场查看要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开采工程和综合利用等设施进行实地踏勘,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留存。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无人机、卫星影像等方法开展核查。

(三)紧扣实地核查重点内容。一是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义务履行情况。依据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年度勘查(开采)信息,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中明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核查内容开展核查,重点核查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二是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合规和数据逻辑自洽情况。重点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过程中是否开展了矿山地质测量和编录等实物工作,矿山储量年报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以及矿山储量年报中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有无弄虚作假。三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通过检查矿山储量年报、生产台账等资料,核实矿山当年度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实际情况。四是矿山勘查开采实施情况。现场抽取部分勘查、开采工程进行实测,核实探矿权勘查设计、采矿权开发利用设计实施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加快实地核查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管机制要求,统筹相关处(科、股)共同参与实地核查;要科学制定核查计划,遴选责任心强、人员技术力量过硬的单位具体承担实地核查工作。

(二)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在实地核查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实地核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工作,及时将核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核查结果应详细说明矿业权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形,严格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三)强化核查纪律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地核查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的干扰,对实地核查中搜集、使用的相关资料做好保密措施。

(四)做好工作总结上报。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辖区内信息公示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于10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书面总结报送省厅。

附件:1.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随机抽查探矿权清单

2.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采矿权清单

3.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省级发证专项抽查矿业权清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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