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3-01630 | 发文日期 | 2023-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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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鄂自然资函〔2023〕50号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巩固全省开发区建设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改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用地准入关口,强化土地源头管控
(一)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标准,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开展基础性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征地确保“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到位,坚决杜绝未批先征、未批先建问题发生。
(二)严格执行用地审核规范。开发区非法定行政区划,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无批地权和供地权,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
求,由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开展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及升级等业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442号)要求,规范开展用地材料报批和审查。
(三)严格把关用地审查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2021版)》、国家明确的限制和禁止供地产业政策、优先用地目录和准入负面清单,严控建设用地准入关口,严格审查项目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的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落实土地出让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监管
(一)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净地”供应规定,满足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和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等,并在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净地”相关内容。
(二)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级开发区要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现状普查结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人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土地利用综合监管。加强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关联。开发区出让地块及时录入土地储备信息系统,生成储备地块标识码和预出库单号,2023年1月1日起,未关联预出库单号的,不得出库供应。加强“净地”出让监管。省厅依托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核查符合“净地”条件的,方可公告公示对外供应,并每年组织“净地”供应执行情况抽查,一经发现“毛地”供应情况,即停止相应开发区土地供应,责令整改到位后恢复。强化新批土地限时供应。严格履行供地承诺,新批土地最长供地时间不超过2年,其中违法用地查处后补办报批手续的最长不超过1年。承诺供地期限到期仍未实施供地的,省厅将按程序核销或调整对应地块土地批文,相关费用不予退还,释放的用地指标收归省级指标库统筹。
三、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强化土地节约集约
(一)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坚持“以供为先、以用为要”,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分类制定消化措施。对初步具备供地条件(无建构筑物图斑)地块编入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并优先安排项目落地;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已用未供土地,纳入遗留问题年内彻底解决;对因未完成拆迁无法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积极协调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已批土地达到“净地”供应标准,保障供后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国家和省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三)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鼓励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和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开展开发区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促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和成片开发。
(四)坚持“亩产论英雄”。坚持集约高效用地,突出亩产导向,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要求,科学评估确定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亩均工业总产值等具体指标,并纳入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对开发区新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四、实施差别化供给,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一)创新土地配置方式。鼓励开发区探索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产业用地(M0)供给及业态复合用地新模式,创新土地立体开发混合利用。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
(二)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监管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落实开发区用地管理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统筹做好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评价考核。节约集约用地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强化评价成果应用,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存量地消化处置情况纳入“亩产论英雄”考核评价,对存量地消化率考核排名靠后的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督办约谈。
(三)强化履约监管。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土地出让履约情况管理,对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应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收回,切实提高工业项目履约率、入园率、开工率和投产率,督促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四)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用地履约情况实施共同监管,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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