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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8-15 16:02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3-20502 发文日期 2023-08-15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函〔2023〕545号
分   类 土地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细化落实〈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明确“探索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大力推行‘标准地’出让,切实缩短项目开工时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  


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意见》,结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细化落实〈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内涵。

“用地清单制”是在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项目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事项(商服用地出让,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在襄阳市保康县,宜昌市兴山县、枝江市,黄石市下陆区,荆州市松滋市、洪湖市,黄冈市团风县,孝感市孝昌县,十堰市丹江口市,咸宁市咸安区10地开展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试点。

2024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出让不得低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5%、其他园区不得低于3%。

2025年,全面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三)实施原则。

“用地清单制”改革以“降成本、优环境”为核心,全面推行区域性统一评价及现状普查,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用地清单”,打造政企互信互惠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合理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计划时序,对在库储备土地开展前期开发整理,为土地供应夯实基础,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二)落实“净地”供应。“用地清单制”出让项目需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三)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各级发改部门组织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经论证可免评的事项,由具有该事项审批管理权限的部门认定,视同已完成该事项评价评估。

(四)开展现状普查。各级发改、住建部门按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明确普查标准,形成普查意见清单。

(五)建立“用地清单”。各市(州)、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建立含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等审批事项的“用地清单”(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将“用地清单”审批意见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及出现新的行业技术规范,各地应当对原评估(普查)结果进行复核,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在供地时一并提供给用地单位。

(六)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为各部门(单位)信息上传提供支撑。“用地清单”信息系统要与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共享清单信息,为加强部门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提供支撑。

(七)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用地清单制”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打好自然资源“九大战役”的重要抓手。各级自然资源、发改、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压实各部门责任,明确任务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办法,保障相关经费。

(二)深化改革协同。各部门要有效对接“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改革、容缺审查、先建后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改革措施,聚合改革叠加效应,释放改革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细化流程和评价体系。各地要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用地清单制”改革落地措施、操作流程等,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惩戒,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附件:1. “用地清单”一览表(参考模板)

2. “用地清单”××宗地管理意见(参考模板)


附件1

“用地清单”一览表(参考模板)

序号

指标

管理清单内容

职能部门

完成情况

1

区域能评

开展项目区域能评

发改部门


2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性统一调查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文件、压覆审批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区域规划环评

开展项目区域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部门


5

地震安全性评价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初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管理部门


6

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估工作出具结果意见

水利部门


7

防洪影响评估


8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

气象部门


9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

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普查


10

地下管线

(水电气暖)

出具电力线路、管廊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其他普查情况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改部门


11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2

商服用地建设用地条件

涉及商服用地的,可提供

建设条件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3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普查意见

林业部门


14

人防工程普查

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

要求

人民防空办公室



附件2

“用地清单”××宗地管理意见(参考模板)

序号

管理清单名称

管理部门

管理意见或要求

1

区域能评

发改部门


2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性统一调查评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区域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部门


5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管理部门


6

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门


7

防洪影响评估


8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象部门


9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普查


10

地下管线(水电气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改部门


11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2

商服用地建设用地条件


13

古树名木

林业部门


14

人防工程普查

人民防空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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