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3-47045 | 发文日期 | 2023-12-26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鄂自然资发〔2023〕33号 |
| 分 类 | 矿产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决策咨询辅助机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决策咨询辅助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申报遴选条件,纳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以自然人独立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和参加省内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三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相关规范、标准、制度、程序,积极主动参加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和活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能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履行专家义务。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
(四)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五)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评审专业领域划分为:地质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水工环、物探、化探、采矿、选冶、矿产经济等。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其中有按矿种和业务范围划分的,不同矿种和业务范围各为1个评审专业。
第五条 专家应至少具备下列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一)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二)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矿山储量年报),且报告通过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三)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专项技术报告〔(预)可行性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物探报告、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且报告通过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四)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选(冶)工程建设或技改工程建设项目,且项目通过野外验收;
(五)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软件参加过2份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的编制。
对于评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专家,需主编过2份及以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涉及压覆矿产资源),且报告通过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查。
上述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持、主编限于排名前3位的人员。专家分主审专家和评审专家,主审专家需在满足评审专家条件的基础上,参加过不少于5份由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专家组长只能由主审专家担任,主审专家也可以担任评审专家。
第六条 专家遴选程序如下:
(一)专家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根据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或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备选人员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能考核申请人专业能力的方式进行。
(三)经审定的专家库人员名单由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纳入专家库的人选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按工作需要和专家年度考核情况,专家库实行及时调整、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专家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及时对社会公开。
(五)本通知施行前专家库中已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员)资格的专家,经本人同意确认后直接入库。其他专家重新履行入库程序。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从事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和活动,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干预;
(二)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核查、咨询、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参加有关项目、工程、计划、方案等事项的审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标准接受相应劳动报酬;
(五)参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六)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专家受委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如期抵达指定地点;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和科学地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技术秘密。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在不担任专家之后,应按照有关要求保守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技术秘密;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更新,并告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调查、诉讼等,应予配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专家的遴选、入库、培训、使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厅评审中心)开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三年内与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三)参加过相关报告的编制咨询,勘查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工作指标论证报告等的编制,以及项目野外验收;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专家回避且理由充分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形。
按规定专家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向委托单位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年龄超过70岁且未被聘为特邀专家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中存在影响评审通过的重大分歧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聘请专家或另请专家(组)进行研究处理,以最终确定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专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重新记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厅评审中心对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记分表(附件3),考核实行零报告制,记分应附具佐证材料。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4分,告知提醒;累计记分达5分,暂停业务一年;累计记分达10分,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告知提醒、暂停业务、出库)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述,并提供申述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专家参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派以外的工作和活动,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厅评审中心采取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培训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一般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新入库专家应完成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 抽选专家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类别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特邀专家在单独特邀专家子库中统一管理。对于专业技术性极强、问题突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专家参加;特邀专家的选取无需经过随机抽取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并进行管理。因工作需要,聘用和委托国家级专家在省内从事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土资函〔2017〕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家职责
2.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
3.专家考核记分表
附件1
专家职责
一、主审专家职责
除承担专业评审职责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技术评审。按评审会议程序,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
(二)全面听取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讨论重点问题和分歧意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形成评审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将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入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提出评审专家组意见书。根据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和复核结论,提出评审专家组意见书。
二、评审专家职责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独立提出署名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
专家应在评审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原则上评审会议后不再提出新的意见。复核阶段对本人所提意见是否已经修改予以签字确认。
各专业专家应根据技术规范、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报告进行评审。
(一)地质矿产专家
1.勘查区(矿区)地质、矿床地质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矿体特征研究,包括工业指标的运用、矿体圈连原则确定是否正确,矿体圈连是否合理,矿体规模、形态和内部结构、厚度及其变化情况、品位及其变化情况、构造及岩浆岩对矿体的破坏和影响情况、矿体产状、空间位置、“三带”划分等的评述是否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3.矿石质量研究,包括矿石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和赋存状态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矿石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以及矿石的品级划分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4.综合勘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勘查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间距采用、勘查工程部署、勘查方法、技术手段、勘查工程质量、采样分析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评价工业指标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说明理由。
7.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确定是否正确,块段划分是否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是否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8.资源量比例能否满足相应勘查程度要求;地质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二)水工环专家(固体矿产)
1.水工环勘查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部署、工作量、勘查工程质量、采样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正常及最大涌水量计算方法是否合适,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可信。
3.矿区工程地质条件,露天采场岩体质量和边坡稳定性,或井巷围岩的岩体质量和稳固性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可能发生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
4.矿区环境地质质量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提出的防治建议是否得当。
5.水工环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阶段的要求。
(三)水工环专家(地热矿泉水)
1.勘查区(矿区)地热地质或矿泉水水文地质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热储或矿泉水含水层特征研究,包括岩性、厚度、埋深、分布、相互关系及其边界条件,热储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的确定是否正确,地热田或矿泉水田的圈定是否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3.地热流体或矿泉水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微生物含量、同位素组成、有用组分及有害成分的检测项目、检测次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热流体或矿泉水地下水的温度、压力、产量、化学组分的调查、检测及其动态变化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勘查类型划分、勘查控制程度、勘查工程质量、采样分析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确定是否正确,计算分区是否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是否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6.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阶段的要求。
(四)选冶专家
1.试验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试验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矿样重量、粒度能否满足试验需要。
3.工艺矿物学、碎磨工艺流程试验、矿石加工选冶方法及工艺等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选别指标、推荐的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有害组分对加工选冶的影响评价,对环境及人身健康影响的初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不同类型矿石采用混选工艺流程的,应评述其合理性。共伴生组分研究评价是否全面,综合利用的途径是否明确,研究程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采用类比法评价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矿石的相似性依据是否充分,类比是否可行。
5.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
(五)采矿专家
1.矿山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是否合理。
2.选用的采矿方法是否与矿体赋存条件相适应。
3.采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
4.开采技术条件是否满足矿床开采要求。
5.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6.采矿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不支持的,详细说明理由。
7.从设计建设角度评价报告是否达到相应勘查程度。
(六)物探专家
1.地球物理勘查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符合实际;物探方法选择是否适宜、有效;工程布置是否合理。
2.仪器设备性能、数据采集质量、数据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物探解释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勘查目的。
(七)化探专家
1.化探方法技术选择是否适宜、有效,工作部署是否合理。
2.样品采集及加工质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样品分析测试质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参数确定、数据处理、异常圈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异常解译推断是否合理、是否与地质现象对应,是否达到勘查目的。
6.异常查证工作方法手段是否合理、布置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查证目的。
7.各类图件要素是否齐全,图式表达是否规范,图件内容是否一致。
(八)矿产经济专家
1.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生产规模、产品方案、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3.根据采选建设方案,评价投资估算是否符合实际。
4.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供需情况、产品价格现状调查结果、变化趋势预测是否可信。
5.成本费用估算是否正确。各项税费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6.财务评价指标计算、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是否正确。
7.工业指标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详细说明理由。
8.报告对矿床开发经济评价的结论是否恰当。
(九)资源储量核算专家
1.检查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与矿业权范围拐点坐标;对主要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全部进行检查,对其他矿体(层)进行抽查。
2.资源储量估算利用的数据是否全面、有效。
3.矿体(或矿化域)圈连原则(外推、夹石剔除、特高品位的处理等)及运用是否正确,模型建设是否合理。
4.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否合理。有关参数选择、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资源储量估算数据文、图、表是否对应一致。
(十)压覆专家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完整准确,包括项目由来、位置、类型、主要指标、审批机关及文号等。
2.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矿业权设置情况是否调查核实清楚。
4.评估区以往地质勘查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资源储量类型、数量)是否交待清楚。
5.压覆范围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是否已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6.拟建设项目是否与已进行压矿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有重叠。
7.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估算方法、块段划分及参数、资源储量分类是否合理,估算范围、估算结果是否正确。
8.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是否合理,是否已尽量避免和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9.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是否合理。
附件2
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经查明存在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或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存在需回避情形,而故意隐瞒,未提出回避的;
(四)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
(五)玩忽职守,委托他人代写个人评审意见等对评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重大责任问题被投诉或申诉查证属实的;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的,如在处理重要问题时出现明显与规范不符的情形;个人意见明显敷衍了事,未涉及本专业实质性审查意见;专家组长对评审专家之间存在的重大分歧未予足够重视;
(二)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且不请假的;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影响公正、公平的;
(四)泄露评审过程中内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在评审相关文件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六)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七)连续三年不参加培训的;
(八)个人原因影响评审时限的;
(九)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不出席评审会仅出具评审意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
(三)个人重要信息有变动,不及时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四)参加评审会议迟到早退的;
(五)不遵守评审会议纪律的;
(六)不认真准备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过于简单的;
(七)不完整填写报告质量评分表或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八)评审出现错误,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附件3
专家考核记分表
序号 | 专家姓名 | 记分日期 | 评审报告名称 | 记分情形 | 分值 |
注:零报告制,记分应附加佐证材料。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