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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0-28 16:1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5-36747 发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发〔2025〕28号
分   类 矿产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28日


湖北省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省内非煤矿山(稀土矿除外,下同)行业管理工作决策辅助咨询机制,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专业化水平,规范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和参加省内非煤矿山行业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自主申报和单位推荐等方式,经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审核通过,组成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相关专业包括:地质矿产、水工环、采矿选矿、岩土、机械、电气、通风、爆破、总图、消防、安全工程、信息化、自动化、工程经济和技术经济、财务预算及管理等与非煤矿山工作相关的专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入库、出库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入库申报

第五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正常履行专家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于国内、省内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5周岁。

(三)熟悉非煤矿山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准,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熟知所在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经验。

(四)参与审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未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未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专家库入库主要程序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遴选专家通知;

(二)专家申报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或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备选人员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人员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

(四)省自然资源厅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享有劳动报酬;

(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专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择是否参与受托的活动;

(六)在评审前获取完整、真实的评审材料;

(七)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时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如期抵达指定地点;

(四)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更新并告知省自然资源厅;

(六)主动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抽选、委托专家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保障专家人身安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供专家参考。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近亲属在被评审、验收、核查、检查等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的;

(二)3年内与被评审、验收、核查、检查等工作对象单位存在聘用关系的,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三)参与被评审、验收、核查、检查项目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四)与被评审、验收、核查、检查等工作对象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或存在利益竞争、学术争议的;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专家活动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家服务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对专家工作质量按优秀、合格、较差进行考核评议。对累计3次获评较差的专家,视为工作不负责任或专业能力不足,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出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增补和退出。

增补专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专家出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年满70周岁,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任务的;

(四)入库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专家身份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五)在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情况或结论,或者存在违背客观实际、明显有失公正、专业能力不足、泄露工作秘密等的;

(六)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利用受托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从省级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专家库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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