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6-32558 | 发文日期 | 2026-10-13 |
|---|---|---|---|
| 发布机构 | 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13日
湖北省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试行)
一、低效用地定义与类型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发改、经信、住建、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低效用地开展调查评价工作。本文件规定的低效用地,是指经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具有盘活潜力的城乡建设用地,通常为已建成的,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存量土地。
低效用地主要类型包括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其他。
二、分类认定标准
(一)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根据最新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文件规定)的产业用地;
2.列入“关停并转”“退二进三”“退二优二”工作计划的产业用地;
3.已闭坑且未进行整治或生态修复的采矿用地;
4.项目建成后,建筑系数(或容积率)低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80%;无约定的,低于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项目建成后2年及以上未投产,或停产1年及以上;
6.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亩均税收低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协议约定40%;无约定的,亩均税收连续3年低于区域内同行业平均税收40%。
(二)低效居住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1.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各类规划或计划的建设用地;
2.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
3.地上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为C或D级,或范围内危旧房屋占比达到50%及以上;
(三)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
1.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各类改造计划的建设用地;
2.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
3.商业服务业用地空闲地块面积达到30%以上,或商服、酒店、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长期空闲的;
4.地上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为C或D级,或范围内危旧房屋占比达到50%及以上;
5.亩均税收低于区域内同行业平均水平40%。
(四)其他
1.纳入村庄改造计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计划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农用地;
2.空闲或废弃的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或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能耗等要求的用地,鼓励纳入低效用地范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能耗等要求盘活利用。其它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乡建设用地也可纳入低效用地范围。
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情形,但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科技创新、基础研究、保障民生、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用地,可不纳入低效用地范围。
市、县可因地制宜细化补充低效用地具体标准及排除情形。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