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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17条措施

湖北省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17条措施

2022-05-16 14:36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美丽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252号)。

《通知》从方案计划编制、参与重点领域、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资源资产与产权指标激励、财税与金融激励以及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17条“硬措施”,含金量高,实用性强,释放大量政策红利,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具有很强吸引力。主要体现在“六大红利”。

一是开发利用红利。通过竞争选择生态修复主体时,生态修复方案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签订,企业可将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利用。项目区内土地出让不需另行公开出让。

二是规划调整红利。项目区内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零散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一次性调整、一次性审批,并允许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农业、康养等设施建设。

三是土地保障红利。修复后可利用不超过3%的土地,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康养、旅游、文化、农业等产业开发。

四是指标专属红利。修复产生的耕地占补和增减挂钩指标,按一定比例赋予投资者专属所有,既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自用,又可以参与交易,社会资本投资方可直接按比例分成指标收益。

五是资源利用红利。修复产生的土石料,项目区内可自行使用,并按“收支两条线”对外销售,收入可用于投资方的项目开支;项目区内,人工商品林可以自主采伐。

六是财税金融红利。修复后的林地、水域可以优先进行林权、水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统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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