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同时,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出台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也已到期。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对鄂自然资规〔2020〕1号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个部分二十六条。
(一)深化矿业权准入管理。主要是明确省级出让登记的矿种,其余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由各市自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规范协议出让,全面落实自然资规〔2023〕6号协议出让情形,并规定协议出让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且原则上只协议出让一次。强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的性质为拟建设规模。新出让矿业权、探转采继续全面实行“净矿”出让。
(二)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主要是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勘查程度要求,与应急部门的规定保持一致。鼓励“就矿找矿”,在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需办理勘查登记。优化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细化探矿权保留工作要求,明确井巷工程变更矿区范围的确定原则,便于矿业权人实际操作。完善登记管理,明确保留延续登记的许可证起始时间、采矿权增列矿种规定。探索实行公告注销。
(三)进一步精简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主要是结合自然资源部对矿业权报件材料的要求,确定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矿业权报件材料及要求。优化采矿权新立登记,按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种,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办理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提高审批效率,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后再完成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前不得进行建设、生产。
(四)其他事项。主要是优化抵押登记服务,明确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简称“砂石土类”矿产)范围。明确财政出资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2019年12月31日前已设的财政出资项目探矿权不再延续,到期后自动注销。
(五)附件。主要包括矿业权登记报件材料清单及要求、核查意见函范本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