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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2-20 17:42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更好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43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办法》

国土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唯一底图、底板、底数。调查成果直接检验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工作成效,是政府多项工作的考核依据。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在于,在制度层面明确国土调查质量管控各项要求,从而规范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更好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六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主要是完善国土调查质量管理流程,形成流程图。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核查、省级质检),逐级审核汇交国土调查成果。

(二)质量管理职责。主要是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对成果开展全面自查,检查合格后上报市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对县级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审查,检查合格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调查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和省级质检,检查合格后上报自然资源部。作业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培训,生产部门对过程成果质量开展全面自查,质量管理部门对最终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并编写成果质量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面修改直至合格。

(三)过程质量控制。主要是明确过程质量检查的工作内容。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组织对国土调查质量管理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全面检查,将核查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及时反馈给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作业单位核实、整改。

(四)成果质量检验。主要是明确省级成果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省级组织对已通过“省县”三级审核的图斑开展成果质量抽查复核,对数据库质量进行质检软件概查和人工详查,检验完成后出具国土调查省级质量检查报告。省级根据图斑错漏比例和数据库错漏比例,综合评定县级国土调查成果质量。

(五)质量保障。主要是明确国土调查由专业队伍承担,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国土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国土调查所使用的软件和专业仪器设备须符合国土调查工作要求。

奖惩主要是明确建立国土调查工作评价机制质量追溯机制奖惩机制对于在国土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表彰管理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土调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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