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湖北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20:00时—次日20:00时)

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 |登录|注册|长者模式

问答解读丨《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问答解读丨《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024-10-16 18:55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一、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的采矿用地中用于建设项目施工的便道、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五、临时用地审批时,地类如何认定?

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认定应当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六、临时用地选址

一)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制梁场、拌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但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和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七、如何确定临时用地的规模?

临时用地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除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当参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要求开展节地评价。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八、临时用地由谁审批?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或者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谁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的主体单位一致,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

十、申请临时用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由受委托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地质勘查批准文件或者勘查许可证、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四至范围坐标等材料,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8.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河湖、滩涂等及各类保护区域的,应当提交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开展有关建设活动的,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0.临时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十一、能否使用银行保函的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

十二、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批准后,申请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承担具体施工工作而转移。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十三、临时用地的复垦期限如何确定?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