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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测绘地理信息类)(规划类)的通知》文件解读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测绘地理信息类)(规划类)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5-09-08 17:3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研究起草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测绘地理信息类)(规划类)的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机构改革整合测绘地理信息、规划有关职能职责后,至今未制定出台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类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急需补齐制度短板,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20237月,省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有效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具体裁量该试行基准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明确土地类裁量基准。

因此,为切实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做到行政执法包容审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梳理事项清单起草初稿。对照《土地管理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章,对所有土地、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学习外省优秀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起草测绘地理信息类、规划类裁量基准初稿,对原土地类试行基准作出初步修改。

(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20254月至8月,2次全面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行业学会意见建议,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召开3次专题会、多次讨论会认真研讨基准内容,充分吸纳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基准内容。

(三)通过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91日,裁量基准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93日,裁量基准经厅会审议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一)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

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基础上,主要做出2个修改:一是在违法违规情节中,增加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的定性表述;二是对序号1、序号6的违法违规情节,增加生态保护红线的表述,体现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

(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依据《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35项测绘地理信息类行政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不同违法违规情节的裁量基准。一是严格落实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要求。对序号12210项行政处罚,在划分违法情节时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政治性问题或泄露国家秘密,对存在政治性问题或泄露国家秘密的予以严重处罚。二是充分考虑危害后果。对序号5612项行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分层级适用不同裁量基准。三是对违法情形能够量化的尽量量化,如序号238项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便于执法机关实际操作。

(三)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对12项涉及自然资源职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不同违法违规情节的裁量基准。对序号123511项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一般、严重两种情形并分别对应裁量基准,压缩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对序号467891012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具有情节细分可行性,不再划分裁量基准档次。对序号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首次明确了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2种情形: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切实指导地方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四、适用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关键词诠释

本基准中,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六、注意事项

1.本基准中以上”“以内和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各市(州)、县(市、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3.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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