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东新征公告【2023】29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发布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公告

  东新征公告〔2023〕第29号

   

  根据鄂政土批(汉) 〔2023〕9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江夏区2023年度第20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已经批准同意区人民政府对下列集体土地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地点:豹澥镇庙岭村;流芳街宗黄村,征地总面积4.9574公顷。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4.7817公顷(其中耕地3.5518公顷),建设用地0.175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豹澥镇庙岭村;流芳街宗黄村。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设在:豹澥镇庙岭村;流芳街宗黄村的现场临时办公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用地报批前的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七、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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