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4]第102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3年城区第3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321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已批准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 用地项目名称:吴沙大道(湖港路-吴土公路)
三、 土地用途:道路用地
四、 征收土地地点:建设乡群利村、群联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北湖经济开发公司,用地总面积12.1787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6.1764公顷(其中耕地4.5203公顷)、建设用地6.0023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北湖经济开发公司,建设乡群利村,建设乡群联村。
五、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六、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地处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2014年9月29日
(本公告可登录“www.wpl.gov.cn 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