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地与设施
湖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查清了我省居民地与设施的类别、面积、构成及空间分布(见图9)。
房屋建筑(区):房屋建筑(区)包括多层房屋、低矮房屋、废弃房屋等不同类型房屋建筑(区)。全省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为5119.64平方千米(见表24)。
表24 房屋建筑(区)分类型面积及其构成
类型 |
面积(平方千米) |
构成比*(%) |
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
431.19 |
8.42 |
低矮房屋建筑区 |
4152.68 |
81.11 |
废弃房屋建筑区 |
2.42 |
0.05 |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 |
58.31 |
1.14 |
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
475.04 |
9.28 |
合 计 |
5119.64 |
100.00 |
注:构成比指分类型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与全省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的比值(以下同)。
从地区分布看(见表25),按面积统计,黄冈市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最大,占12.03%;鄂州市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最小,占1.74%。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较大的黄冈、襄阳、武汉等三市占全省的34.24%,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较小的鄂州、随州、黄石等三市房屋建筑(区)面积占全省的9.99%。
多层房屋建筑(区):指层数在4层或以上,或楼高10米以上,或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有明显阴影的房屋建筑为主的区域,含多层独立房屋建筑。
2低矮房屋建筑(区):指层数在1~3层,或楼高10米以下,或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无明显阴影的房屋建筑为主的区域,含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3废弃房屋建筑(区):指人口整体迁移、无人居住、废弃的农村地区连片房屋建筑区。
表25 不同地区房屋建筑(区)分类面积及其构成
地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构成比(%) |
武汉市 |
555.59 |
10.85 |
黄石市 |
222.35 |
4.34 |
十堰市 |
265.73 |
5.19 |
宜昌市 |
435.62 |
8.51 |
襄阳市 |
581.56 |
11.36 |
鄂州市 |
88.89 |
1.74 |
荆门市 |
329.34 |
6.43 |
孝感市 |
380.71 |
7.44 |
荆州市 |
520.76 |
10.17 |
黄冈市 |
615.64 |
12.03 |
咸宁市 |
237.69 |
4.64 |
随州市 |
200.25 |
3.91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384.21 |
7.50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
301.30 |
5.89 |
合 计 |
5119.64 |
100.00 |
设施:设施包括工业设施、堤坝、温室与大棚及露天停车场、停机坪与跑道、广场、露天体育场等,其中:
个体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设施总面积为43.74平方千米。工业设施面积较大的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等地市均超过4.64平方千米,工业设施面积较小的的咸宁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均低于1.77平方千米。
个体宽度大于3米且长度在100米以上的堤坝总面积为50.10平方千米。堤坝面积较大的荆州市、黄冈市均超过6.97平方千米,堤坝面积较小的鄂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均低于1.12平方千米。
个体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上的温室与大棚总面积为166.91平方千米。温室与大棚面积较大的武汉市超过81.88平方千米,温室与大棚面积较小的鄂州市、黄石市均低于2.96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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