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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地与设施

2017-10-25 00:00 湖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查清了我省居民地与设施的类别、面积、构成及空间分布(见图9)。


房屋建筑(区):房屋建筑(区)包括多层房屋、低矮房屋、废弃房屋等不同类型房屋建筑(区)。全省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为5119.64平方千米(见表24)。

  表24  房屋建筑(区)分类型面积及其构成

类型

面积(平方千米)

构成比*(%)

多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区

431.19

8.42

低矮房屋建筑区

4152.68

81.11

废弃房屋建筑区

2.42

0.05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

58.31

1.14

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475.04

9.28

合 计

5119.64

100.00

注:构成比指分类型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与全省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的比值(以下同)。

     从地区分布看(见表25),按面积统计,黄冈市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最大,占12.03%;鄂州市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最小,占1.74%。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较大的黄冈、襄阳、武汉等三市占全省的34.24%,房屋建筑(区)占地面积较小的鄂州、随州、黄石等三市房屋建筑(区)面积占全省的9.99%。

多层房屋建筑(区):指层数在4层或以上,或楼高10米以上,或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有明显阴影的房屋建筑为主的区域,含多层独立房屋建筑。

2低矮房屋建筑(区):指层数在1~3层,或楼高10米以下,或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无明显阴影的房屋建筑为主的区域,含低矮独立房屋建筑。

3废弃房屋建筑(区):指人口整体迁移、无人居住、废弃的农村地区连片房屋建筑区。

  表25  不同地区房屋建筑(区)分类面积及其构成

地区

面积(平方千米)

构成比(%)

武汉市

555.59

10.85

黄石市

222.35

4.34

十堰市

265.73

5.19

宜昌市

435.62

8.51

襄阳市

581.56

11.36

鄂州市

88.89

1.74

荆门市

329.34

6.43

孝感市

380.71

7.44

荆州市

520.76

10.17

黄冈市

615.64

12.03

咸宁市

237.69

4.64

随州市

200.25

3.9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384.21

7.50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301.30

5.89

合 计

5119.64

100.00

设施:设施包括工业设施、堤坝、温室与大棚及露天停车场、停机坪与跑道、广场、露天体育场等,其中:

个体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设施总面积为43.74平方千米。工业设施面积较大的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等地市均超过4.64平方千米,工业设施面积较小的的咸宁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均低于1.77平方千米。

个体宽度大于3米且长度在100米以上的堤坝总面积为50.10平方千米。堤坝面积较大的荆州市、黄冈市均超过6.97平方千米,堤坝面积较小的鄂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均低于1.12平方千米。

个体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上的温室与大棚总面积为166.91平方千米。温室与大棚面积较大的武汉市超过81.88平方千米,温室与大棚面积较小的鄂州市、黄石市均低于2.96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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