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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4-09-26 09:10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4-35421 发文日期 2024-09-26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
分   类 矿产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4.成果应用。针对评估结果,开展不同维度的汇总、合理性分析并划档排序,分为领先、正常、落后3个档次。其中,领先档次不超过所有评估对象的20%,落后档次不低于所有评估对象的20%,特征指标所占分值最多提高一个档次。对不同档次的地区和矿山企业,将制订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评估对象不足3个的不进行划档,由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相关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组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落实人员责任和工作经费,有序组织实施,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矿山企业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由于填报错误、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评估结果偏差的,矿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或第三方调查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核查,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勘查开采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及核查,确保参与调查评估的数据真实、质量可靠、结论可信。

(三)划分档次,强化激励。

划定开发利用水平档次是此次调查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划定为领先档次的地区,在节约集约示范县等荣誉称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争取优化评价指标等措施予以支持;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地区,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比对核实,推动积极整改,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适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划定为领先档次的矿山企业,在项目申请、绿色矿山创建、用地用矿、资金申请、融资债券、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划定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通过约谈等方式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利用现有政策,纳入信用管理。

三、任务分工

坚持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相结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自然资源厅。

1.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及特征指标加分规则,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各指标权重分配、评估标准等进行评估论证,保证工作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组织有正常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3.指导并监督各地区对调查评估数据进行质量把控。

4.对不同矿山和不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数据进行汇总,开展不同矿山和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对矿山和县级行政区评估结果进行排序划档。

5.对全省调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编制省级调查评估总结报告,形成总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同时将评估结果通报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督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成果应用。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县(市、区)调查评估。

2.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对调查评估数据进行质量把控。

3.组织对县级调查评估成果包括调查评估数据、调查总结报告等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县级调查评估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4.督促辖区内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县(市、区)进行整改。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基础数据采集。收集整理本辖区正常生产矿山开发利用相关数据。

2.实地核查。对矿山企业填报开发利用数据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质量管控。对矿山填报信息进行审查,确保矿山企业填报数据齐全、真实可靠。

4.编制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工作总结报告,将调查成果上报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按照规定将调查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对象,督促划定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四)矿山企业。

1.科学、准确填报各类资源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2.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数据填报真实性的复核,配合开展问询座谈、资料查阅、现场调研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培训和政策解读。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入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掌握评估方法。加大对矿山企业的培训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调查评估的目的意义、数据填报要求等,增强工作主动性。省厅将适时组织政策解读培训。

(二)确认底数。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数据为基础,确定本辖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矿山名单(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9月30日前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厅。

(三)基础数据采集核查。

1.各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正常生产矿山开发利用相关数据,包括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以及矿山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情况。对矿山企业填报开发利用数据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矿山,可组织专项检查。根据调查情况,编制《XX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2.县(市、区)调查数据与《XX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工作总结报告》,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核查后,10月28日之前报省厅。

(四)开发利用水平评估。

省厅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技术要求及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之前完成矿山和县级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值对矿山和县级行政区进行排序划档,分为领先、正常、落后3个档次,其中:领先档次不超过所有评估对象的20%,落后档次不低于所有评估对象的20%。

(五)成果总结。

省厅对全省调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汇总矿山和地区评估数据,编制省级调查评估总结报告,形成总成果,同时将评估结果通报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进度统筹。建立调查评估工作协调专班,协调解决调查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技术保障。各部门、调查单位以及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规程和部、省的相关要求,明确技术思路,规范工作方法和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科学论证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专家指导作用,确保工作质量,技术专家组采取实地“蹲点”形式,指导调查评估工作,对调查评估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对举证材料逐一核查。

(三)质量保障。各地应充分依托专业技术队伍,组织矿山企业,开展数据的自检、互检及专检工作,确保矿山企业上报的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完整。按照“统一标准、全程控制、把握节点、严格检查”要求,建立“自查自检、全面检查、省级核查”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所有记录存档备查,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四)经费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常态化开展。

附件:1.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2.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特征指标加分规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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