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湖北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20:00时—次日20: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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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2024-10-25 16:4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4-40007 发文日期 2024-10-25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鄂自然资办函〔2024〕179号
分   类 土地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保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准确掌握全省2024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目标任务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政府各部门涉及国土空间相关工作的共同底版。各地要切实认识到国土调查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按照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要求,认真组织好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湖北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1231日为标准时点,以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半年耕地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地类对接、日常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更新信息及其他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加强组织统筹,做好变更调查工作

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省厅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系统内部统筹和部门间分工协作,认真履行本级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共同完成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完成年度卫片执法工作。

(一)坚持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土地卫片执法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级变更图斑地类进行检查确认,督促县级按时保质上报年度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成果。省厅将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和质量抽检,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按照部局统一部署,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做好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图斑的实地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及时将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成果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督察整改、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临时用地复垦、设施农用地审批、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持续加强耕地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

各级执法部门要结合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利用变更调查举证信息,按照年度卫片执法要求,要认真梳理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合法性判定,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对其中无法在2025210前完成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的,将纳入市(州)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计算。年度卫片执法要按照变更调查统一工作要求和节奏上报成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衔接一致。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例行督察。

研究院工程院遥感院、监测中心共同负责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工作。其中研究院负责武汉市、鄂州市、黄石市、黄冈市、孝感市和咸宁市工程院负责宜昌市、荆门市、荆州市和恩施州遥感院负责襄阳市、十堰市、随州市和神农架林区监测中心负责仙桃市、潜江市和天门市。质检站负责全省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三、严明调查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应如实变更地类。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对于日常变更调查确认的新增耕地图斑,与年底国土变更调查遥感影像特征一致的,应全部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2025210日汇交省级初报成果前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地方要相应标注“2024未种植,部省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

四、强化质量控制,严守数据真实底线

各地要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4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质量管控制度,认真履行本级质量控制责任,逐级审核汇交国土调查成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调查监测工作的主体责任,开展成果自查工作,从源头主动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消除质量隐患。市级向县级提供技术指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责任。省对县级调查成果开展重点图斑地类前置检查全面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督促市、县及时整改完善。

省厅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1%为合格。省厅根据县级变更调查成果中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变更总图斑的差错率、核查总轮数、成果提交进度等制定质量评价细则对市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计算。数据库质检、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五、严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20241215日前,厅将分批次从部领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及时分发给各县级调查单元。

2025110日前,厅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更新县级数据库,将初步成果提交至厅;省、市两级完成地类前置检查。

210日前,厅组织完成成果全面核查、整改和质检工作,向部报送经省级核查与质检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同步报部。

515日前,配合部完成县级调查成果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修改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等;开展省级初报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同时,下发2024年度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531日前,各地配合部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715日前,厅组织完成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并上报部。

六、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安全保障。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要注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分级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保密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数据资料安全。

(二)加强人力保障。面向社会选择政治站位高、业务能力强的技术单位承担调查任务,省厅面向调查作业人员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调查作业。省厅根据《关于开展“十四五”全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的通知》(自然资职鉴〔20225号)有关要求,结合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5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面向承担调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集中评选表扬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将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厅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加快工作进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厅。

附件:2024年度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1021


附件

2024年度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做好2024年度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国家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通过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与质检、国家核查确认,掌握2024年度全省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以下简称日常变更”)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下发遥感监测成果及建库软件

省级将分批领取并下发2024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以下简称“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统一提供建库软件,辅助县级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二)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结合本级掌握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国家下发的2024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2025110补充完善国家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三)开展实地调查举证与建库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国土变更调查组织、实地调查举证、自检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并对本地区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具体负责。

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241231日为标准时点,以部下发的2024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2024年度内省级及以下各项监测监管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2024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地方可自行采集标准时点前夕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比对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2024年日常变更结果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4年度各类用地变化情况自行采集生产的完整县级区域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应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一同上报,用于省级核查与质检。

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及时在线提交市、省进行逐级审核,待提交国家审核通过后将图斑更新到调查数据库。对于日常变更地类与202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影像特征一致的,或者2024年最新遥感影像特征无法明显否认2024年日常变更结果地类且提供相应说明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重复实地举证;不一致或未提供说明的,需再次实地调查举证。

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按照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结合地类对接成果,做好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图斑的实地举证和地类认定,并及时根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整改。对部局已完成共同认定且最新遥感影像显示无明显变化的,无需重复实地举证;其他均应由自然资源和林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实地举证、认定地类,并将认定结果纳入2024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对涉及地类属性及相关图层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以下简称“更新数据包”)。

(四)开展县级自检。

县级对202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自检和数据库质量检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自检合格后于2025110日前报省。

(五)开展市级检查。

市级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辖区内变更调查成果全面检查,确保成果质量。

(六)开展省级全面查。

组织专业队伍对市级提交的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图斑认定结果和县级调查成果更新数据包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及时反馈疑似问题图斑;对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利用互联网+”方式在线核查;对仍不能确定或其他需实地核查的,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数据库质检规则,对数据库成果进行质量检查。210日前,厅完成县级调查成果核查与质检工作,组织县整改完善。

(七)国家级核查结果整改。

督促有关地方按照要求国家级内业外业核查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八)更新省、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2024年度更新数据包质量检查和本级数据库更新,将质检合格的2024年度县级增量数据入库,最终形成以20241231日为标准时点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九)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更新。

2024年起,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调整为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工作内容与指标体系仍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2013号)执行。在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及本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省级数据质量检查、更新入库与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资源分区分类变化情况。

(十)变更调查省级汇总。

基于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省厅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省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4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省级汇总分析数据。

(十一)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省厅根据国家级、省级成果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对市级县级202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持续跟踪图斑等)进行质量评价。

(十二)日常变更。

各地根据调查监测、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保护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类用地审批备案、林草湿荒普查、退耕还林还草、督察执法审计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变化图斑,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对象,适时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核实与报送工作,经市级、省级全面核查通过后报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

调查界线的调整原则、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内容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调查界线原则上以2023年度调查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界线调整。

(二)变化图斑提取类型。

一是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监测。监测2023年度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影像特征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含新增建设推(堆)土、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

二是耕地流出变化监测。监测2023年度地类为耕地但影像特征为明显非耕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并对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情况进行标注。从2024年起,开展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变为其他地类为止)。

三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3年度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变化图斑。

四是非耕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3年度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非耕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五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3度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重点提取人类活动导致的变化。

六是单独图层变化监测。监测2023年度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四个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单独图层与影像特征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七是日常变更结果监测。监测日常变更结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日常变更结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八是地类对接成果监测。监测地类对接成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地类对接成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县级调查单元参照部提取变化图斑类型,自主提取变化图斑。

(三)县级调查。

1.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元,在部下发的2024年度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部下发的202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2024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部下发的2024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以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地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5110日前完成备案,后续将以报部备案的信息开展相关套合分析工作。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须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

2023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冰雪覆盖图斑、无法到达图斑、日常监测监管疑似变化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疑似问题图斑、耕地灾毁图斑及国土调查云平台推送的疑似变化线索等)。

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

2)外业调查

202412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对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等单独图层范围进行更新。

地类调查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关于耕地调查

对于2023年度国土调查成果、日常变更果为非耕地,2024年度现状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以下简称新增耕地)。

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对温室、大棚或地表覆膜内,利用地表耕作层直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可认定为耕地。对于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可认定为水浇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现状与周边现有耕地基本一致,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从园地、林地等农用地恢复,实地已平整,原地类特征已改变(或虽零星间种、套种林木、园艺等作物,但达不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复垦,实地建(构)筑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建筑垃圾,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未利用地开发,实地已平整,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不得填写休耕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禁止将草地上人工种植多年生牧草或用于草种繁育的土地变更认定为耕地。

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特别是耕地未耕种休耕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4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

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4采伐更新图斑属性。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自然资发〔2023176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和最新复核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对实地不再间作、套种的,应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外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的,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要求,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对因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坡度图结果与实际坡度不一致的,可按照《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有关要求,据实更新耕地坡度级。

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或日常变更认定的耕地图斑,因灾毁导致地表耕作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耕种(即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而变为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4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地表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

关于其他农用地及单独图层

1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为耕地,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

2)对此前标注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经实地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需更新该类图斑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工程恢复的图斑,如现状未发生变化或果树林木等未采伐更新的,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

32023度变更调查成果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本年度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主管部门结合地类对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4)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更新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

关于建设用地及单独图层

对于用途不明,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暂按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已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实地已开工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实际建设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按实地范围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无任何项目施工痕迹,仅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材料的,可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堆放固体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长期停放车辆等的,应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道路已建成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路基已形成(包括桥梁桥墩已建成)但未铺设路(桥)面的,按道路调查;道路两侧因施工未完成而形成的现状推(堆)土部分,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

现有推(堆)土区图层内,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实地已达到相应地类认定标准的,应如实变更地类,并在推(堆)土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尚无其他明确现状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瓦砾已清除平整并复耕复绿或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地类变更,并在拆除未尽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其他道路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对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并在光伏板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不再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中删除。

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种植香菇大棚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录入香菇大棚单独图层;收集国家下发及自主掌握的用地管理信息,建立“用地管理信息”单独图层;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更新成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单独图层。以上三类单独图层不纳入2024年度更新数据包,建立的单独数据图层随更新数据包一并提交省厅。

其他

对于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生长牧草或杂草,或种植属性为未耕种”“休耕的耕地,实际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等部门意见后,可按草地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核实汇总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报部审核。以下几种情形恢复属性标注的要求如下:

一是位于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现状为杂草的,按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

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按其他草地调查且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不含公园绿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绿化草地图斑应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种植草皮用于售卖的图斑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

对于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实地现状为草地的,一律按后备耕地调查。

3)调查举证

县级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图斑举证工作。

实地举证内容与方法

县级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

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在2024年度各类监测监管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已经举证的图斑,若2024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需要重复举证;若2024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比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图斑举证要求

1)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变化图斑,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对于新增耕地须拍摄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特征的举证照片,并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填写种植作物类型;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在全县域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报上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

对于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或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即对承诺事项负责),事后应及时补充举证。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对采用优化举证方式或承诺举证的,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如实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

此外,对于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的举证要求,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执行。

2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级调查单元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对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的,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调查界线调整的图斑,在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可以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共享举证照片,无需重复举证。

3)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应能足以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需上传一张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一个监测图斑拟变更多个地类时,应按照变更地类分别举证。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

4)耕地举证要求。对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其中,涉及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须提供现状是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农作物且反映耕地二级类特征的举证照片。对于日常变更结果中新增耕地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此前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无需重复调查举证;但最新遥感影像显示已不具备耕地特征或地类疑似变化的,应重新调查举证。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属性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拍照举证。

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须符合新增耕地认定要求,且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等方式举证。

5)林地、草地和湿地举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林主管部门沟通,切实发挥县级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专班的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057)等要求,共同做好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地类变更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部下发的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后,应及时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疑似变化图斑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更的图斑,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地方林部门认为应通过的,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直至省级

6)建(构)筑物举证要求。对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够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对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内部利用地表种植农作物的举证照片。

7后备耕地举证要求。未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备耕地地类与草地地类间不得相互转换,实地变化为其他地类的应拍照举证后据实变更地类。

8)未利用地举证要求。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同时,县级调查单元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征求农业农村、林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市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一并报省级审核。

对于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如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后方可变更地类。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调查内容与方法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各地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地应及时将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土地利用变化,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2)调查要求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年度城镇村等用地图层范围。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包括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村庄用地(203)、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用地(201)、建制镇用地(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

村庄用地(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用地(203)变更为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用地(203)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可同步扣除村庄用地(203)范围;对于2023年度变更调查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的土地)、原村庄用地(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用地(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用地(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用地(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除以下情况外应继续保留在村庄用地(203)范围内:一是各地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综合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用地(203)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用地(203)范围内实地建设用地已不存在的,其中整个村庄图斑或位于村庄范围边缘、集中连片且未纳入村庄规划建设范围的,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为依据,由省级审核通过后,擦除村庄图斑或扣减村庄范围,省级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报部。

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

3.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2024年度变更调查。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保持年度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2023年汇交的或者2024日常更新后的所有权宗地(SYQZD)图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单独图层。

(四)初报数据成果更新。

初报数据成果更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地类前置检查阶段,县级调查单元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外业举证和地类判定,通过省级核查与质检后确定相关地类和属性标注;二是数据库更新阶段,县级调查单元依据核查确定的地类更新成果数据库。

1.地类前置检查。

县级调查单元要根据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和自主变更图斑,及时完成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总体要求如下:

1)开展部下发监测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县级调查单元要及时开展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及时提交和省级开展地类核查和整改工作。省市级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同步开展地类前置检查,对重点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耕地流入流出图斑、自然资源管理项目涉及地类变化的图斑、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等)的地类、边界等开展检查,检查不通过返回地方整改。对于省、市级退回要求整改的图斑,应在收到核查意见3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重新上报。地类前置预抽检结果仅辅助地方核查,不纳入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2)同步开展自主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部下发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国家提取的变化图斑外地方发现的各地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提取,并开展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自主变更图斑的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要确保在2025210日前完成,不得影响部地类前置预抽检和省级按时向部报送县级初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统筹确定。省级下发的半年耕地监测图斑,耕地保护三类图斑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以自主提取图斑形式纳入2024年度变更调查。

3)全面响应各类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对于部下发的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各地应及时进行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按时提交调查结果,对于明显滞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通报。2025215日前逾期未响应的,部将根据内业判读结果确定地类并反馈核查意见,地方须根据核查意见变更地类。

4)省级将对县级调查单元提交的所有图斑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省级核查与质检后报部。

2.地类检查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结合部提供的遥感影像、实地调查举证成果、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等,对地类认定结果及时组织逐图斑核查,重点核查地类认定、耕地种植属性和恢复属性的准确性,以及举证照片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检查不通过的反馈地方进一步核实或整改。

完成省级核查后,省厅通过接口向“国土调查云”平台报送所有图斑地类认定结果和举证信息。

32024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统一标准要求、技术方法及质量要求等,基于2024年度变更调查逐级地类核查成果、日常变更核查通过的图斑,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4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1)数据库更新方法。

县级调查单元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条录入并更新生成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20241231日标准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输出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县级调查单元严格按照通过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结果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更新地类图斑的地类及种植属性信息。同时,结合相关调查成果更新图斑细化、耕地类型、城镇村标注等其他属性信息。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图斑边界范围,更新地类图斑图层,并基于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更新城镇村等用地图层。

县级调查单元综合利用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结果、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等,全面更新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等单独图层。对实地现状地类发生变化的,须从相应的单独图层中删除。

田坎系数原则上应与耕地图斑坡度对应的田坎系数一致。对因属性信息变化导致原耕地图斑分割的(因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除外),若分割后的图斑仍均为耕地的,相应分割后的图斑坡度及田坎系数继承原图斑坡度及田坎系数。若原耕地图斑因部分地类发生变化或由于工程原因产生图斑分割或合并的,分割或合并后仍是耕地的部分,坡度级面积占比发生变化时,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对确因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须提供日常变更等核查通过的田坎系数有关材料,经核实后更新相关信息。

省级统一下发的数据库更新软件,满足部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级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

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通过国家级最终质量检查与确认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级2024年度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要求。

县级调查单元应按照部统一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技术要求,利用部提供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导入增量变化信息生成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并开展更新数据包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检。更新数据包须通过部提供的最新版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的检查。

(五)2024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汇总分析。

根据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等初步汇总分析,形成系列成果。

(六)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全面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制度,在地类前置核查基础上,做好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县级自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自查,并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数据质量,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市级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县级提交的调查成果开展全面检查。市级按照即报即审的方式,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对县级提交的地类认定成果进行线上检查及时将检查合格的地类认定成果上报省级,检查不合格的反馈县级限时整改。市级组织各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全面检查,并开展质量评价。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县级成果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图斑的审核工作。

3.省级内业核查。

省级负责组织全省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核查把关。

省级内业核查。

省级内业核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地类前置检查阶段,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对照2024年度变更调查的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全面及时,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责成各地整改,重点检查地类及属性标注、单独图层变更的正确性。对于未通过省级核查与质检的变化图斑,及时反馈市级、县级按要求整改二是更新成果全面检查阶段,省级对县级线下提交的更新数据包开展更新成果全面核查,一是比对线下提交数据成果与地类前置检查阶段确定地类是否一致;二是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各县级调查单元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数据质量

省级抽查核实核查

对于内业难以判读的地类、边界、属性等问题,适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责成市县整改完善

4数据库质量检查

省厅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利用全国统一的调查软件,检查各县级调查单元2024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数据质量,并将通过省级核查质检的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按时间要求报部。

5.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省厅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1%为合格。所辖县(市、区)有1个县级调查成果不合格的,该市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省级根据县级变更调查成果中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变更总图斑的差错率、核查总轮数、成果提交进度等对市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质量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州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计算。数据库质检、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2024年度变更调查质量评价结果将纳入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评选标准。

(七)国家级核查结果复核整改。

组织县级调查单元,配合国家开展内外业核查。针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实地外业核查和互联网+”在线核查反馈的问题,组织有关地方按照要求进行全面复核整改。

(八)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部组织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国家级质量检查工作,形成各级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的国家级质检报告。未通过检查的成果,返回地方限期修改,修改后质检仍不通过的,部将开展数据库质量集中对接;对接不通过的,纳入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直接认定成果不合格,部统一开展数据库质量修正;不合格县数多于省内总县数的5%,省级评价为不合格,质量检查合格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部统一组织成果更新入库,形成年度变更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省厅将参考国家标准对各市、县(市、区)进行数据库质量评价。所辖县(市、区)1个不合格的,该市级评价为不合格。

(九)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

地方依据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提取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收集年度验收的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分区分类年度更新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分区分类模块。

部依据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图层,以及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层,用于地方开展补充调查和图斑赋值。

地方根据部下发图层,提取质量建设图斑形成质量建设图层,并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和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结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需要赋值图斑和质量建设图斑的分区分类属性信息,形成年度分区分类更新库并上交部。

部检查通过地方上交更新库后,统一生成包含所有耕地和可恢复农用地图斑的年度分区分类库,统计分析年度耕地和可恢复农用地分区分类数据,以及新增、减少、二级地类变化、质量建设耕地和新增、减少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地类、质量建设可恢复农用地分区分类数据。

(十)变更调查省级汇总。

基于通过国家级核查与质量检查的2024年度全省国土调查数据库,省组织开展数据汇总与专题套合工作,汇总2024年度全省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变化情况,开展各类专题分析汇总工作。

(十一)日常变更调查与成果汇集下发。

1.日常变更。

日常变更调查主要分为项目管理涉及的地类变更、监测监管涉及的地类变更、地方自主地类变更等三类。各地应做好三类日常变更工作统筹,避免重复调查举证。

1)日常变更范围。

各级调查监测、确权登记、生态修复、用途管制、耕保执法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对变化图斑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是否纳入日常变更。对于仅涉及单独图层或种植属性等变化、不涉及实地地类变化的,拟整改的监测发现变化图斑等不能反映全年变化情况的,以及年底前地类可能还会发生新变化的,不纳入日常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项目管理涉及地类变更。

对于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等项目中的图斑,根据项目和有关文件要求纳入日常变更,按照地类认定要求进行日常变更。

监测监管涉及地类变更。

对于各类自然资源监测监管、耕地保护、季度卫片、长牙齿硬措施、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中,确定实地地类发生变化且后期无需整改的变化图斑,纳入日常变更,按照地类认定的要求进行日常变更。林草湿调查监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变化图斑,可纳入日常变更。

地方自主变更。

在日常监测、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由调查与耕保、执法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对变化图斑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是否纳入日常变更。凡是发现国土调查错漏且涉及管理急需的,县核实确认后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直接报部,部即报即审后同步反馈省市县。

2)调查举证。

各级调查部门负责日常变更结果制作、报送等相关工作,并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日常变更工作。对于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等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督察执法等监测监管涉及的日常变更外业调查举证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地方自主变更图斑以及其他遥感监测等涉及日常变更外业调查举证工作,由调查部门负责。

日常变更涉及图斑须实地调查举证,应举尽举,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方式,无法举证图斑不得纳入日常变更。其他调查举证方式的工作要求与年度变更调查要求一致,并在国土调查云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日常变更相应任务模块中完成。

3)数据制作与上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部门负责制作日常变更调查成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经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打包后生成日常变更数据包,逐级报送并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核查。对于各类项目管理涉及的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可按照完成一个项目,上报一个项目完成一批,报送一批的模式逐级报送;对其他非项目管理涉及的日常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完成一批,报送一批的模式逐级报送。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日常变更相关任务模块开展日常变更地类认定及调查举证,上报市级和省级开展地类审核;对通过省级地类审核的,县级调查部门根据地类审核结果按要求制作日常变更结果(更新层矢量数据),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报送。对于已部署自然资源业务内网的地区,登录部署在自然资源业务网的国土调查云内网平台相应任务模块(http://10.255.203.43,部分市、县进行了地址映射,以映射后的地址为准),上传日常变更结果数据压缩包,无需再报送举证成果包(DB格式)和举证信息表(mdb格式);对于未部署自然资源业务内网的地区,采用线下方式报送日常变更结果、举证成果包(DB格式)和举证信息表(mdb格式)。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线开展日常变更结果审核,国家级审核结果通过国土调查云日常变更相关任务模块反馈。

4)成果检查与核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日常变更结果的真实性负总责,市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日常变更结果的核查把关。县级调查完成后,成果逐级提交市、省、国家进行逐图斑核查和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变化图斑地类与举证照片、影像特征的一致性及属性准确性等,核查结果在线反馈,检查不合格的退回整改并纳入差错率统计。通过国家级核查的,相应主管部门纳入后续持续监管。

对于项目管理涉及地类变更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随报随审的要求尽快完成核查,报上级审核或反馈核查意见,并及时纳入相关监管平台。

2.日常变更果汇集。

省厅配合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汇集、整理与下发,辅助各地开展年度变更调查。

3.耕地监测分析预警。

基于各类自然资源监测和日常变更汇集结果,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管控要求,以及长牙齿硬措施、用地审批等日常管理信息,各级耕保部门应会同调查部门,适时组织比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差距,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落实情况进行预警分析。耕地流出异常的,耕保部门应及时开展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年内复耕到位的,不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四、主要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国土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表格香菇大棚“用地管理信息”“集体土地所有权”三个单独图层和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此外,要做好遥感监测图斑、外业调查举证资料、调查过程中的各类统计表、增量数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等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过程性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进度安排

20241215日前省级将分批次从部领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及时分发给各县级调查单元。

2025110日前,省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更新县级数据库,将初步成果提交至省;省、市两级完成地类前置核查。

21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调查成果全面核查、整改和质检工作,向部报送经省级核查与质检合格的县级变更调查初报数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同步报部。

515日前,各地配合部完成县级调查成果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修改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等;开展省级初报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同时,下发2024年度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531日前,各地配合部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715日前,省组织完成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并上报部。

2025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六、实施保障

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变化信息提取,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省及国家核查、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更新,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耕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省厅负责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核查与质检、成果数据汇总、报告起草等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事务。厅调查监测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权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规划处、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督察办、执法处、财务处等处室及整治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工程院、遥感院、档案馆、质检站、测中心,省林业局相关处室、省林调院等单位通力协作,共同完成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根据职能职责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各业务工作流程,重点关注各类自然资源监测监管、耕地补充、长牙齿硬措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确保年度变更调查按期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研究院牵头负责全省2024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支撑及省级核查工作负责变化图斑与管理要素套和比对、监测成果下发,负责全省2024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上报、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研究院工程院遥感院、监测中心共同负责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省级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地类前置检查、更新成果地类一致性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及外业核查。其中研究院负责武汉市、鄂州市、黄石市、黄冈市、孝感市和咸宁市工程院负责宜昌市、荆门市、荆州市和恩施州遥感院负责襄阳市、十堰市、随州市和神农架林区监测中心负责仙桃市、潜江市和天门市。质检站负责全省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在市级线上提交审核结果5日内完成省级地类前置检查并反馈审核意见,县级提交更新数据包10日内完成全面检查并反馈审核意见。

市、县级参照省级组织模式,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市级负责统筹辖区内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宣传工作、开展培训、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调查举证、成果自查和整改;县级负责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具体实施,包括监测数据领取、实地调查举证及数据库更新和疑问图斑的整改、成果分析等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应通力配合、充分衔接、联合把关,依据职能职责范围对相应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本级调查成果质量承担共同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负责构建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全链条协同机制,以日常变更调查和全域变化监测为基础,统筹协调调查、确权、利用、耕保、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林等业务部门,做好数据汇交共享、成果确认反馈、联合举证核查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国土变更调查重要节点、主要成果、相关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推送相关协作部门。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调查。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和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具体调查方案。

2.推动技术创新。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基于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坚持应用导向,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持续推进国土调查监测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推动数字化与业务深度融合,逐步实现调查监测体系数智化重塑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省厅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构建问题研究机制。原则上对调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市、县按照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可专题报省研究。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组织核查。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省组织对县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互联网+”在线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确保2024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度变更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相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调查过程成果应留档,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4.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各地应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项目监理制,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理机制。

(四)经费保障

2024年度变更调查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自然资办函〔20231289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2024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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