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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2025-10-23 19:32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 MB1644959/2025-36010 发文日期 2025-10-23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  号
分   类 矿产 有 效 性 有效


公示编号:

2025-16#1

公示周期:

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31

项目名称:

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采矿权人:

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

评估公司:

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

评估对象: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评估机构: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因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事宜,根据“财综〔2023〕10号”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2006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公平、合理的出让收益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截至评估基准日,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韩家山铜矿采矿权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铜矿矿石量(控制+推断)233.1千吨(其中:控制资源量121.28千吨,推断资源量111.82千吨),金属量3252.84吨(其中:控制资源量1874.17吨,推断资源量1378.67吨),平均品位1.40%;伴生金金属量146.02千克(其中:控制资源量105.31千克,推断资源量40.72千克),平均品位0.63g/t。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0.7。

本次评估需有偿化处置的资源储量即评估利用资源量为2006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已动用未有偿化处置的资源储量铜矿石量20.43千吨,铜金属量550.37吨,伴生金89.80千克。

本次评估利用资源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铜矿石量199.55千吨,铜金属量2839.24吨,平均品位1.42%;伴生金金属量133.81千克,平均品位0.67g/t。铜矿石采矿回采率90%;设计损失量42.15千吨,矿石贫化率12%。可采储量铜矿石量141.66千吨,铜金属量2015.58吨,伴生金94.99千克。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评估计算服务年限5.37年(5年5个月);该矿产品方案为20.00%铜精矿(含Au8.20g/t),铜选矿回收率90%,伴生金选矿回收率65%;20.00%铜精矿不含税销售价格11087.91元/吨;铜精矿含金不含税销售价格565.74元/克;铜精矿采矿权权益系数3.5%,伴生金采矿权权益系数7.0%;折现率8%。

评估结论:确定“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需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铜矿石量20.43千吨,铜金属550.37吨,伴生金89.80千克)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33.8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捌仟陆佰元整。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

(1)根据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金、铜、钨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276号)的规定,2019年湖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19年湖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0%≤铜<2.0%,基准价为546元/吨·金属,金最低品位基准价为4.8元/克,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即伴生金基准价为3.36元/克(4.8元/克×0.7),计征口径为评估利用资源量。“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需有偿化处置评估利用资源量为铜金属550.37吨,伴生金金属量89.80千克。因此,按市场基准价计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550.37吨×546元/吨+89.80千克×3.36元/克=60.22万元。

故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19年正式稿)核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60.22万元。

(2)根据2025年3月1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颁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2025年湖北省金、铜、磷等25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意见的公告》的规定,2025年湖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1.0%≤铜<2.0%,基准价为900.00元/吨·金属,金最低品位基准价为9.0元/克,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即伴生金基准价为6.3元/克(9.0元/克×0.7),计征口径为储量。“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需有偿化处置可采储量为铜金属495.33吨(550.37吨×90%),伴生金金属量80.81千克(89.80千克×90%)。因此,按市场基准价计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495.33吨×900.00元/吨+80.81千克×6.3元/克=95.50万元。

故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年征求意见稿)核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95.50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建议按照本次需有偿处置资源量(铜矿石量20.43千吨,铜金属550.37吨,伴生金89.80千克)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133.8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捌仟陆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1、本次评估为2006年10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已动用资源量铜矿石量20.43千吨,铜金属量550.37吨,伴生金89.80千克需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财综〔2023〕10号”文规定,另外矿区范围内截至2023年4月30日未有偿化处置的保有资源量为后续开采销售年度内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收益。

2、由于未收集到韩山湖铜矿实际生产时间相关佐证资料,无法查明韩山湖铜矿实际生产时间,故本次拟以韩山湖铜矿发证时间即2005年2月8日确定为韩山湖铜矿开始生产时间。

3、由于《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韩家山铜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湖北中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7月)中未设计伴生金选矿回收率。故本次伴生金选矿回收率根据《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第4部分:铜等12种有色金属矿产》(DZT 0462.4-2023)中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65%取值。

4、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5、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6、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若用于其他评估目的,该评估结论无效。

7、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任何公开的媒体上,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公示期为10日,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下载填写《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实名寄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方式:张金 027-86656260

相关资料:

1.《阳新县韩家山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2.参数表;

3.承诺书;

4.公示公众意见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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