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文号: 蔡征补公告【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发布来源: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蔡征补公告[2024]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2024年9月3日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蔡土告字[2024]45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据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组织编制了“2024-18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2024-18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蔡甸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奓山街道檀树村共计1.5169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奓山街道檀树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5169公顷,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蔡甸区Ⅲ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50.05770万元、安置补助费75.08655万元,合计125.14425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   

3.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省人社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奓山街道檀树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奓山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蔡甸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道办事处反映。 (联系人:李磊,联系电话:027-84981095)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奓山街道檀树村所在地的街道、村、村民小组,并已在蔡甸区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caidian.gov.cn/。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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