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发布来源:洪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9年度城区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汉)[2020]170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02月23日批准同意对下列集体土地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批准土地用途:轨道交通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洪山区洪山街双建村;青菱街渔业村;青菱村,征地总面积24.2459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15.6862公顷(其中耕地1.6443公顷),建设用地8.5513公顷,未利用地0.0084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洪山街双建村;青菱街渔业村;青菱村。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设在洪山街双建村;青菱街渔业村;青菱村的现场临时办公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用地报批前的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赔偿。

  八、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9年度城区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汉)[2020]1706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1号)附图

  2021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暂未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