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天政土征告[2022]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鄂政土批〔2022〕170号),审批同意天门天盛净潭风光互补风电场项目。
二、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供电用地
征收土地的位置
卢市镇镇集体、程家台村、同兴村、春风村、魏场村、卢家口村、北新村、彭家垴村(具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为征收土地位置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0.4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4356(耕地0.2904公顷)、未利用地0.0487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土地补偿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62.25万元/公顷执行(鄂政发[2019]22号);青苗费按天政发〔2020〕16号文件执行,该项目征地总费用总费用30.8881万元(卢市镇镇集体3.0129万元、程家台村6.1679万元、同兴村6.2726万元、春风村3.1363万元、魏场村3.0129万元、卢家口村3.0129万元、北新村3.1363万元、彭家垴村3.1363万元)。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标准按照天门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方式。计划通过货币安置以及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本批次所有地块已按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将预存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30日内又不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