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209国道建始县长梁镇至城区段改扩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号: 鄂政土批【2024】1587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建始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9国道建始县长梁镇至城区段改扩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请示》(建政文〔2024〕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长梁镇长梁村、陇里社区、龙洞湾村、桂花村集体农用地19.3747公顷(含耕地9.45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178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20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0985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县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恩施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