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23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慈湖路(凤鸣路~儒林路)道路工程)的批复

文号: 鄂政土批【2025】372号 发布时间:2025-04-07

鄂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3年度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慈湖路(凤鸣路-儒林路)道路工程〕的请示》(鄂州政文〔202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新庙镇池湖村集体农用地0.4107公顷(含耕地0.34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4107公顷。

三、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