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来凤县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来政文〔2024〕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县漫水乡新拱桥村集体建设用地0.3311公顷。
三、你县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