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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鄂自然资发〔2020〕24号

2020-07-30 10:39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

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地方执法办案的监督指导,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对湖北省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厅向社会公开通报湖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省厅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由省厅执法监督处负责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

二、挂牌督办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湖北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底线、城镇开发边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三、挂牌督办案件确定

(一)获取案件线索。通过信访、举报、上级机关及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移交、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省厅其他处室(单位)发现应当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可以填写《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移交给执法监督处办理。

(二)核实审定案件。经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执法监督处应组织现场核实,确定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厅领导审定。

(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经厅领导审定同意挂牌督办的,省厅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中应包括下列内容: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挂牌督办要求、联系人,同时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相关市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并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备案。

(四)公开案件情况。《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挂牌督办案件查处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立案调查,并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省厅。期间,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随时向省厅报告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挂牌督办案件:

1.责令违法主体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责令或函告有关单位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3.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4.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5.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涉嫌违法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厅收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研究,研究提出的意见经厅领导审定后,及时反馈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作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处理意见书面报省厅,由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导

(一)省厅应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督办。挂牌督办案件久查不决、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未办理到位的,省厅可视情况直接查处或指定专人查处。

(二)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结合督察工作任务,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或专职副总督察可以约谈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六、公开通报

(一)案件情形。根据工作需要,省厅不定期对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公开通报案件应符合省厅挂牌督办案件情形,一般在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公开通报,必要时,正在查处中的案件也可以公开通报。

(二)案件确定。省厅获取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后,执法监督处应组织进行线索核查,核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查处情况、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公开通报的意见建议,报厅领导审批。

(三)公开通报。经厅领导同意公开通报的案件,由执法监督处起草案件信息,一般在厅门户网站公开通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也可在相关媒体通报。公开通报案件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立案情况,查处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四)跟踪督办。公开通报的案件未依法依规查处到位、且省厅尚未挂牌督办的,省厅在公开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限期查办落实到位;需要挂牌督办的,按照挂牌督办程序办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鄂土资发〔2011〕152号)同时废止。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

      2.挂牌督办案件呈批表

      3.公开通报案件呈批表


附件1

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

线索来源


违法地点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经办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处室(单位)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挂牌督办案件呈批表

案件名称


违法地点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事实


执法监督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厅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开通报案件呈批表

案件名称


违法地点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案件来源


公开通报案件信息

(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立案情况,查处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执法监督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厅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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